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编制外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工商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制外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编制外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编制外合同制职工(以下简称“编外职工”)管理,适应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依法规范编外职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在绍县工商[2008]124号的基础上,重新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编外职工是指经县局批准录用的驾驶员、机关科室工作人员、全日制协管员、个(民)协、消协工作人员、档案室工作人员,服务公司借用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编外职工是工商工作的补充力量,编外职工的管理必须纳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范化管理, 由本局实行统一定员,统一招聘,统一待遇,并由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协助干部开展辅助性工作,不具备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资格,不得超越职责单独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和涉密工作。
第二章 招聘录用
第四条 编外职工提倡一人一岗,劳酬相符。按照实际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人数。
第五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编外职工的需求,并以书面形式报人教科。经人教科审核,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人教科会同用工单位进行公开招聘。招聘时须经报名、面试、体检、政治状况审核合格后录用,试用期为二个月,试用期间不享受奖励工资。
第六条 招录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热爱工商工作;
(二)熟悉所招聘岗位的工作,熟练掌握招聘岗位技能;
(三)年龄:男性在45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特殊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生理残疾;
(五)具有适应相应工作岗位的文化程度,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优先。
第七条 各用工单位要严格执行招聘程序,人员调整要及时报人教科,不得隐瞒不报,不得未按规定擅自招聘录用。
第八条 经录用的人员,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由用工单位根据编外职工岗位确定其具体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十条 编外职工的薪酬待遇按《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编制外合同制职工薪酬管理的意见》绍县工商[2011]14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意见》中的基本工资、工龄补贴和全年福利由局人事教育科核准,奖励工资由用人单位组织考核后上报人教科、局财务发放。
第十一条 编外职工可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有关假期:
婚假3天、晚婚假12天,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年休假(累计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10年以下的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15天)。婚假、晚婚假、产假期间发基本工资。
病假,每天扣发20元,当月病假累计超过7天不足15天,每天扣发25元;当月病假累计超过15天不足30天的,每天扣发30元;病假一个月以上的,按其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基本工资(含工龄工资,下同)的百分之五十;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病假超过1个月的,除按以上规定扣发基本工资外,按月扣发奖励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