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答复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工商所(分局、队)、县局各科室(直属机构):
现将《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答复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答复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确保我局行政答复的合法性、及时性、适当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行政答复是行政相对人通过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咨询、建议、意见、投诉、举报等,行政机关根据事实及法律依据,作出处理,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回复。
第三条 行政答复应当实事求是,遵循合法性、及时性和适当性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答复大致可以分为咨询建议类、投诉举报类、信访类等。行政答复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和登记,各职能机构分头落实、处理、答复。
第五条 咨询建议类行政答复,根据各职能机构的职责,由相应职能机构予以处理及答复。
第六条 投诉举报类行政答复,可以分为消费类投诉、违法行为类举报及其他业务类的投诉和举报。消费类投诉由消保分局(消保委)组织处理与答复;违法行为类举报由经检大队组织处理与答复,其他业务类投诉举报根据职责由相关职能机构组织处理与答复。
第七条 无须以县局书面盖章形式作出的行政答复,由各职能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可以由职能机构负责人决定,予以答复;职能机构负责人认为疑难、复杂的,也可按本规程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以县局盖章形式作出的书面行政答复,需要按以下程序办理:经过承办机构依法调查、处理,作出行政答复拟稿后,填写《行政答复事项审批表》,审批表须填写答复事由、答复对象、受理时间、答复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出具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据材料及依据,交由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法规科提出核审意见,承办机构报分管局长批准后,将行政答复书正副本交办公室盖章,并将行政答复书送达给行政相对人。办公室须将行政答复书副本存档一份,并登记台账。承办机构则需将行政答复书副本及相关处理证据等及时归档。
第九条 行政答复的时间,法律法规及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一般须在接到申请、投诉、举报等在规定时间处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作出行政答复,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15日。
第十条 情况疑难、复杂或作出行政答复将产生重大影响的,须提交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答复的内容,并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 工商所(分局)按照自己的职责,可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答复的,参照本操作规程办理,但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应以县局名义作出的行政答复。
第十二条 作出行政答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操作规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作出行政答复。违反规定作出行政答复造成不良影响的,县局将根据不同情节予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相关单位在岗位责任制中予以相应扣分。
第十三条 各职能机构及法规科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行政答复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不予答复、超期答复,或者不认真调查和处理,违法答复的,应该及时作出纠正决定,责成相关人员予以纠正,并可根据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行政答复事项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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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 复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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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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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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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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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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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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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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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复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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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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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科核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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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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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答复书
绍县工商答复〔 〕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的关于
的咨询(意见、建议、投诉、举报、信访、 ),我局经过依法调查、处理,现向你(单位)答复如下:
你(单位)对上述答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此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出异议意见。
联系人: 电话:
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月 日
本答复一式三份,当事人一份,办公室存档一份,承办机构留档一份
附件三:
绍兴县工商局行政答复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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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答复人 |
答复号码 |
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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