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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360期:新《个人所得税法》解读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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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期(360)

绍兴县司法局编                       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个人所得税法》解读

 

[编者按]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91日起实施。这关系到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期《法制宣传》特选编相关知识,供大家学习宣传。

 

一、此次修改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3500/月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从国际上看,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一般是参考一定时期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情况来确定,并随着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变化而适时动态调整。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主要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测算依据。据统计,2010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23/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月。2011年按平均增长10%测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为2384元。《决定》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3500/月,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

 

二、减除费用标准是否考虑了家庭负担情况?

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在确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时,已经考虑了纳税人家庭负担因素。比如,此次调整减除费用标准,就是按照每一就业者供养1.93人,测算就业者负担的平均费用支出水平。

 

三、此次修改税法后,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如何调整?

原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涉外人员”),在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原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费用,减除费用的总额为4800元。考虑到原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统一内、外人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因此,此次修改《实施条例》时采取与2008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同的做法,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月提高到3500/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月调整为1300/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4800/月不变。

 

四、除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还有哪些纳税人的费用减除标准需要同步调整?

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为公平税负,还需要对两类纳税人的必要减除费用进行相应调整:一是对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必要减除费用,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将其必要减除费用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到3500元;二是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必要减除费用,通过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其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到3500元。

 

五、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为什么要延长申报缴纳税款时间?

原《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每月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为次月7日内,而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其他税种的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般为次月15日内。由于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不一致,造成了有些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一个月内要办理两次申报缴纳税款手续,增加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为方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办税,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致。

 

六、91日前后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9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9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9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91日以后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以上口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12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105元。

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

 

七、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1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1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步进行:①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②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③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④全年应纳税额=8个月应纳税额+4个月应纳税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税法规定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

举例:如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注:按照规定,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后四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2011年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

2011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

 

八、为什么对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分段计算方法?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生产经营所得是根据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产生的实际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应纳税额、平时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由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1日起施行,为使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能够切实享受今年后四个月的减税优惠,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对其2011年度的应纳税额实行分段计算。

因此,在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计算2011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涉及个体工商户、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区分前8个月和后4个月,分别按照修改前、后税法的规定计算。并在此基础上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将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修改前、后税率表对应的税率算出两个全年应纳税额,再分别乘以修改前、后税率表在全年适用的时间比例,并相加得出全年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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