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第十期(总361期)
绍兴县司法局编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8月13日正式实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提供了更科学和更合理的法律依据,对于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期《法制宣传》特选编相关知识,供大家学习宣传。
一、亲子关系认定问题明确化
【举例】王女士生下二女儿彤彤,其丈夫严先生发现彤彤长得一点都不像自己,于是独自带彤彤去医院做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彤彤和严先生不存在亲子关系。今年9月,严先生提起起讼,提出做DNA鉴定的要求,并判决与王女士离婚。法院对被告进行充分法律释明并告知不配合鉴定的后果后,被告仍不配合,故推定彤彤与原告无血缘关系。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8000元。
解读:在《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的案件裁判中,由于被请求人的不配合,导致亲子关系的认定陷入窘境,在请求人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成立或是不成立的情况下,法院只能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裁定请求人的请求不成立。这就可能造成裁判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现象。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据此,被告理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未成年婚生子无亲子关系的离婚判决。原告因被告的行为精神上遭受痛苦,理应获得精神抚慰。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成为可能
【举例】2007年初,李先生和严女士正式登记结婚。不幸的是,2010年5月,严女士的母亲得了脑部肿瘤,住院开刀后,病情没有好转继续恶化。严女士希望拿出钱帮母亲看病,李先生不同意。2011年9月,严女生把李先生告上法庭,法院应该怎么判?
解读:法院应该同意严女生分割财产的要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了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三、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明确化
【举例】高某婚前全款买了一处底商,结婚后出租,到现在已经升值了50万元,他的妻子现在要主张和他离婚,请问她能否主张底商以及租金、升值的5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分割?
解读:高某的妻子不能主张底商以及租金、升值的5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但该法条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归属问题并没有明确。本条司法解释对此加以明确: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孳息如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等;自然增值如房价上涨等因素使得房屋增值。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人为因素产生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利用个人财产投资、经营产生的收益等。
四、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权属问题明确化
【举例】孙某和李某结婚后,孙某的父母全款为孙某买了套房子,并登记在孙某的名下,现在如果两人离婚,这个房子应该怎么处理?
解读:这个房子应该归孙某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举例】张先生和孔女士结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买了一处房产,产权登记在孔女士的名下,如果离婚,这个房子怎么处理?
解读:如果买房时,双方没有约定归谁所有,这个房子可以认定为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虽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也应认定为按份共有。
风险提示:对于第二款,未登记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出资的事实,否则面临着权利无法主张的风险。
五、侵犯生育权成为感情破裂的理由
【举例】张女士是个舞蹈老师,为了保持身材,结婚数年不肯怀孕。做了很长时间的思想工作后,女方好不容易怀孕了,但双方只要一有矛盾,女方就以打掉孩子相威胁。后来因为一次吵架,女方在丈夫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去医院把孩子拿掉了。张女士的丈夫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吗?
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明确了妻子擅自终止壬辰不能成为丈夫以其侵犯生育权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但同时也明确了妻子擅自终止壬辰的行为可能成为人民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长期以来,多数女性认为生不生孩子是自己的权利,男方无权强行干预。该司法解释在某种意义上肯定了男方也享有生育权,女方同样不能强行剥夺男方的生育权,否则,男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侵犯生育权、导致感情破裂,判决离婚。生育权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双方应当协商,不可独断。
六、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明确化
【举例】张某和胡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在2011年因为两人个性不合协议离婚,两人拟有财产分割协议。后来双方协议离婚不成,张某在离婚诉讼中反悔,法院应该怎么判?
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七、夫妻间借款协议的效力和适用
【举例】张某和王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家庭各项收入均由张某保管和开支,2009年7月,王某因做生意向张某支取57000元,并在张某的要求下立下借据一张,写明今借款人民币57000元,借款人为王某,借款时间为2009年7月6日。后因双方性格差异很大,争吵不断,2011年10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偿还其欠款57000元。法院应该如何判?
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