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县司 [2011]36号
关于开展“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走访中小企业活动”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司〔2011〕154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走访中小企业活动方案>的通知》(浙司办〔2011〕74号)文件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县法律服务行业开展“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走访中小企业”活动。现将活动安排通知如下:
一、组织协调
本次活动是在浙江省司法厅、绍兴市司法局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县司法局结合县情实际,对全县“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走访中小企业”活动进行指导;县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负责“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走访中小企业”活动的组织协调;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本单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走访中小企业”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走访重点
本次活动走访的重点是绍兴县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典型性的中小企业以及存在融资困难等问题的中小企业。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活动期间必须对顾问单位进行一次重点走访。
三、时间安排
本次活动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至11月中旬结束。11月15日之前,请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做好走访活动,并将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走访活动的工作总结以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走访中小企业”活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送县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联系人:胡国祥,联系电话:84126372,传真:84126372,电子邮箱:f84126372@126.com)。
四、走访内容
(一)传达各级党委、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关怀,宣传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增强中小企业发展信心。
(二)了解企业的发展状况,对中小企业和民间融资问题进行调研,掌握企业在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法律风险,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对企业进行一次以科学发展观为内涵的经营理念和诚信守法教育。
(四)听取企业经营者的意见建议和职工的呼声,掌握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法律服务方案,研发法律服务新产品,牵手中小企业共同应对危机,解决发展中的困难,走上科学健康发展之路。
五、工作要求
(一)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要高度重视本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走访中小企业”活动,立即召开所务会议,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走访活动,严禁不开展或走形式。
(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走访中小企业的过程中,要同时开展对企业的“法律体检”,对发现的法律问题,要举一反三,提早介入,防止事态扩大和连锁反应。
(三)对在走访企业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归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及时上报县司法局。
请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抓紧时间落实本次走访活动,增强工作合力,提升活动效果。对本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走访中小企业”活动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县司法局将予以宣传,营造良好的法治舆论环境。
附件:《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走访中小企业”活动情况统计表》(一、二)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