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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年度申报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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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商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机构):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了长足的发展,已成为带动“三农”发展的生力军。为有效掌握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情况、行业分布、规模总量、社会贡献、生存环境等,进一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与监管,为政府服务“三农”出台相关政策制度提供参考依据,县局决定实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申报制度。现将《绍兴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申报暂行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同时,工作中要结合农超对接、驰名(著名)商标申报认定、“守合同、重信用”推荐评选、知名商号认定等相关职能活动,有针对性地对开展行政指导,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有效服务。

 

附件一:绍兴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年度申报暂行规定(试行);

附件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申报表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附件一:

绍兴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

年度申报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行为,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县区域内依据《条例》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年度申报(以下简称年度申报),是登记机关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经营信息,依法对与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按年度进行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登记事项年度申报时间。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参加年度申报。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工商所(分局)应指定专人负责其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申报的受理审核。

第六条 年度申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名称;

(二)住所是否变更;

(三)法定代表人是否变更;

(四)成员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成员出资总额是否变化;

(五)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业务范围之内;

(六)成员是否发生变更;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

(七)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八)年度经营情况;

(九)其他基本情况。

第七条 年度申报方式和程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申报表》,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书面向属地工商所(分局)提交年度申报材料。

(二)属地工商所(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查,内容完整有效的,通过年度申报;内容不完整的,退回重新申报。

(三)属地工商所(分局)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四)已进入清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应该进行年度申报。

第八条 审查中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依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第九条 审查中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

(二)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

(三)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第十条 审查中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一)未依法将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

(二)未依法将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

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度申报的,由属地工商所(分局)书面催报,限期30天内申报;逾期仍未申报或拒绝申报的,由属地工商所(分局)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二条 各工商所(分局)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申报材料,在7月30日前整理后自行保管。

第十三条 各工商所(分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申报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利用年度申报工作乱收费、搭车收费、代收代扣其他费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申报表

            (       年度)

 

企业名称:                      (盖章)

注 册 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填 写 须 知

1本表所填内容应真实可靠,无虚假。企业应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2、本表一律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端正。

 

 

 

                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登记情况

实际情况

企业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出资总额(万元)

 

 

成员人数

 

 

业务范围

 

 

 

成员是否

发生变化

 

是否设立

分支机构

 

许 可 证

是否有效

 

 

销售额或

营业收入

万元

法定代表人签     名

 

注:法定代表人应对所填内容审阅确认后亲笔签署。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人审查意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意见

 

报送日期:                报送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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