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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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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工商所(分局、队)、县局各科室(直属机构):

    因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对《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机制,提高本县工商系统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有序处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食品市场秩序,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全县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各工商所(分局)按照本预案规定,制定本辖区工商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自的职责,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流通环节发生的(含可能发生的)危害人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事故。

    1.5 分级标准

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和绍兴县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规定,结合本县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

    1.5.1  食品安全事故等级

    按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社会影响,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5.1.1  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全县以及其他县(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跨省、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造成2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县人民政府启动I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范围的;

    (5)省、市局授权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1.2  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县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开发区的;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由县局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超出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处置能力的。

    1.5.1.3  I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II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县行政区域内2个乡镇(街道)、开发区;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由县局负责处置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5.1.4  IV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V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县行政区域内1个乡镇(街道)、开发区2个以上行政村(社区、居委会);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由县局负责处置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5.1.5  其他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以下,且无死亡病例的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散发性食物中毒事故。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县局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1  县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以后,县局根据需要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局应急指挥部”),县局应急指挥部负责人由县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在县局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县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县局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省、市局、县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2)研究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与指导意见;

    (3)组织和协调本县工商系统及时、稳妥地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工作;

    (4)负责报送或者按规定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2.1.2  县局应急指挥部成员及其职责

    市局应急指挥部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其组成成员,主要由县局办公室、人教科、监察室、法规科、注册分局、个私科、市场合同科、商标广告科、经检大队、消保分局、网监办、食品科、县消保委等科室负责人组成。各成员职责分工按照《关于成立绍兴县工商局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绍县工商〔2011〕20号)中的规定执行,县局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对此可作相应调整。

    2.1.3  县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局应急指挥部下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局应急办”),设在县局食品科,由分管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如下:

    (1)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负责落实县局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具体工作,并负责日常综合、协调、督办和落实工作;

    (2)检查督促各工商所(分局)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负责信息搜集和情况汇总,并及时呈报县局应急指挥部,通报各成员部门和各工商所(分局);

    (5)负责与各工商所(分局)和相关部门的联络与协调;

    (6)完成县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4  县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

    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控制需要,县局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县局应急办组织有关科室成立,具体负责事故的现场指挥和应急处置工作。

    2.1.5  县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机构

    根据实际需要,县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组,主要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负责提供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各工商所(分局)应急处置小组及其职责

    各工商所(分局)应当参照县局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设置,按照事故级别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小组,在县局应急指挥部和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要根据职责分工,确定相关人员应承担的工作任务,细化方案,落实责任,确保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三、应急响应

    3.1  分级响应

    绍兴县工商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和其他情况应急响应,分别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的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分别经县局主要领导或者县局应急指挥部负责人批准后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关工商所(分局)按照相应的预案具体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分别经县局主要领导或者应急指挥部的负责人批准后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关工商所(分局)在县局和当地政府的组织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及时上报县局。

    其他情况应急响应,需要工商部门进行预防、控制和处置的,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相应程序。一般情况下,按IV级应急标准响应。

    3.1.1  县局应急响应

    (1)I级、Ⅱ级应急响应期间,县局及时召开由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参加的县局应急指挥部会议,迅速制定具体措施,下发至各工商所(分局),并监督、指导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I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县局主要领导或者县局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应赶赴现场;Ⅱ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县局应急指挥部负责人或者县局应急办负责人应赶赴现场;成立由县局应急指挥部及事故发生地的相关成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处置工作;

    (3)畅通与事故发生(或者发现)地工商所(分局)应急小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县局应急办向县局应急指挥部实时报告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展、控制等情况,并根据指挥部指令,通报相关工商所(分局);

    (4)制定下发专项检查方案,组织开展事故原因调查,迅速部署执法行动,责令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将涉案的同批次食品下架、停售和追回,并依法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做好市场监管和社会稳定工作;

    (5)立即组织查清涉案食品的来源和流向,采取有效措施,通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引发连锁反应、波及其他地区的,及时报告上级;

    (6)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对象、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的巡查,依法从重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7)县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要加强值班,举报申诉专用电话要保证畅通,及时解答咨询,受理和处置举报、申诉;

    (8)在规定时间内将应急处置情况上报市局、县政府、县食安办。

    3.1.2  事故发生地工商所(分局)应急响应

    (1)Ⅲ级、IV级应急响应期间,事故发生地工商所(分局)在县局和当地政府的组织指挥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召开应急小组会议,迅速制定具体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Ⅲ、IV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各工商所(分局)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负责指挥处置工作;

    (3)根据事故发展情况,组织落实“县局应急响应”中的(4)、(5)和(6)项内容;

    (4)在规定时间内将应急处置情况上报市局和所在地政府及食安办。

    3.1.3  事故可能波及地工商所(分局)应急响应

    事故可能波及地工商所(分局)要完善应急预案,严密关注事故发展动态,及时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3.2  应急等级的转换

    进入各级应急响应状态后,各工商所(分局)应急小组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汇总和分析有关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县局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应急响应的等级。

    3.3  响应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或者隐患消除后,县局应急办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监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告县局应急指挥部;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转入常态管理。

   各工商所(分局)要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置情况,随时通报处置结果。

    四、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按照接报与核实,先期处置、调查与处置、后期处置等步骤进行,同时采取口头报告、初次报告、阶段报告、总结报告等形式及时报告处置结果,相应地填写《绍兴县流通环节食物中毒、疑似食物中毒报告记录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初次报告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阶段报告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总结报告表》等表式进行汇报(具体处置内容和方式详见附件)。

    五、监测预警

    县局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密切监测已经确认的有毒有害或者质量严重不合格的某种食品是否还在流通环节进行销售。

    (1)市场巡查、市场清查、专项执法检查、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等,以及对有问题食品下架、召回、退市、销毁等;

    (2)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网络受理的消费者举报、申诉;

    (3)有关新闻媒体报道;

    (4)相关部门通报。

    六、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各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值班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接听,相关人员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要保证信息网络通道畅通,确保上下通信联系顺畅,确保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准确报送。

    6.2  人员保障

    各所(分局)都要有1名熟悉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的分管领导,负责全面指挥各项工作;至少要有2名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骨干人员,负责现场协调安排调查处置的各项具体工作;成立能够熟练开展现场调查处置的应急分队。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要做好值班和备勤工作,要保证有专人值班,领导在岗带班。

    6.3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应急指挥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县局食品安全事故专家机构提供必要咨询。

    6.4  物资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执法车辆、通讯设备、检测设备在内的相关物资、设备要随时处于备用状态,做到随时应急,随时使用。

    6.5  经费保障

   县局应在年度食品安全经费预算中安排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经费。遇有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或年度安排的应急处置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动用应急储备资金。

    6.6  演习演练

    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6.7  宣教培训

    加强对全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干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的培训,提高应急管理和处置的能力;对公众加强食品安全科学常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七、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8.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8.2.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将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提高全县工商系统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能力。预案上报市局、县食安办备案。

    8.2.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速查表 

    2.绍兴县流通环节食物中毒、疑似食物中毒报告记录单 

    3.绍兴县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初次报告表

    4.绍兴县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阶段报告表

    5.绍兴县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总结报告表

    6.绍兴县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示意简图绍县工商[2012]102号1.doc绍县工商2012[102]号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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