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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1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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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

 

 

浙财基〔2012〕19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

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2011〕3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2〕号21)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2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是财政部门积极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具体措施之一。为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2011〕3号),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全面推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浙财基〔2010〕6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2〕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行项目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为主负责项目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是指在现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各级财政会同农业等部门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规划、申报、审核、审批、实施、验收、管护以及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应全面规范,做到政策办法公正公平,具体操作简便易行,充分尊重村民意愿、议事程序合法合规,确保符合农村实际、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项目管理原则

第四条  规划先行,有序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一项长期工作,要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高项目建设的前瞻性、计划性和实效性,处理好需要与可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等关系,推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全面、均衡、有序开展。

第五条  先议后筹,先筹后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确定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所有项目必须经村民民主程序议定后方可按不超村民负担政策规定的上限标准进行筹资筹劳,并在村民筹资筹劳落实到位后给予相应的财政奖补。

第六条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既要考虑地方财力,又要兼顾村民承受能力,项目规模及标准要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七条  公开公示,阳光操作。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全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对民主议事、筹资筹劳、招标议标等全过程实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项目建设成效。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八条  各地应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市县审核、省和市县逐级审批的程序办理。各级要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滚动项目库,编制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村级负责组织村民议事,提出项目申请。具体项目可由村两委提出,也可由受益自然村组或部分受益群众提出,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民主程序议定。

乡镇对村级申报的一事一议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合规性等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上报所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对一事一议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要求的,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库管理。

第九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省级财政下达的奖补工作要求和奖补计划指标,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库中选择若干个项目申报省级财政奖补项目库。省级财政从项目库中择优选项列入省级奖补项目年度计划。市、县(市、区)申报年度省财政奖补项目计划工作一般要求在当年7月底前完成。

对要求列入省财政奖补计划的项目,要求项目总投资额原则上控制在100万元左右,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一般为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一左右,省与市、县(市、区)财政原则上按1:1配套安排。

第十条  对村民迫切、受益面广、村两委班子工作得力、群众参与积极性高的项目,市、县(市、区)财政要优先立项扶持。同时,要不断提高财政奖补项目的覆盖面和受益面。

各市、县(市、区)要树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典型乡镇或村,通过典型引导推动面上其他乡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应严格遵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村民筹资筹劳上限标准,防止以自愿捐款、自愿以资代劳等名义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经审批下达后,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筹资筹劳落实和财政奖补资金安排等情况,督促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建设主体是村级组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可由村组织自购建材组织村民施工,也可通过招标议标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在坚持质量标准和严格管理制度的前提下,为节省项目投资,鼓励村级组织采取包清工、议标等办法进行项目施工。

第十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中应发挥村民理财小组、项目理事会、项目监督小组等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实行民议、民建、民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乡镇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提高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成后,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牵头做好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对技术性强、安全性要求高的项目要请专业部门参与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要做好财务审计工作,及时办理财政奖补资金结算。对完工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要及时督促村级财务登账核算管理。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督促指导乡村组织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督促指导村级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与使用、实施单位、竣工验收等情况,实行全过程公示制度,设置公示牌,广泛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指导村级组织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竖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标志牌,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成效的宣传。

第二十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重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及时将村民一事一议会议记录、筹资筹劳方案、财政奖补项目申报、项目建设预决算、建设前后图片等相关原始资料按项目整理汇总存档,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奖补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未履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程序,擅自变更项目地点、内容、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等问题,应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扣回奖补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建议相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信息化管理,将项目文件发布、项目申报审核、项目资金管理、项目数据统计等纳入全省统一的信息化网络平台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积极发挥乡镇财政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各市、县(市、区)财政有关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选项申报、资金拨付、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等工作可明确由乡镇财政管理机构负责承办,积极发挥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就地就近对资金和项目的监管作用。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安排必要的项目管理工作经费,保证项目规划、申报、查勘、实施、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0年7月20日发布的《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省级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基〔2010〕10号)同时废止。

 

 

 

 

 

 

  抄送: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8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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