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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1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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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

 

 

浙财基〔2012〕21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

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56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2年8月15日

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是财政部门积极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具体措施之一。为全面贯彻落实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56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财政要根据当地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积极增加奖补资金投入,逐步形成政府奖补引导、村民自愿出资出劳、村级经济努力投入、社会力量捐资赞助相结合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二章  奖补原则

第五条  民办公助,财政奖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村级组织发动村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村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严禁变相加重村民负担。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的财政奖补。

第六条  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第七条  直接受益,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在众多的民生诉求中,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重点支持村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且投资省、见效快、群众参与度高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三章  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主要包括:

(一)村庄道路建设,包括行政村内各自然村、组之间,村民集中居住点之间的道路连接和硬化。

(二)村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田间机耕路修建。

(三)村民饮用水工程,包括村内集中供水设施的建造、输水管道的铺设。

(四)村内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包括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村内垃圾集中收集、公共厕所、村庄美化等设施建设。

(五)村级便民服务设施、老年活动场所、少年儿童园地、村民文化健身休闲活动场地等设施建设。

(六)广大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村级公益事业项目。

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继续通过现有专项资金渠道解决,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村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村民自己负责;超过省政府规定的筹资筹劳限额标准及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对村级组织办公场所建设、弥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村干部报酬开支,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非公益性农村建设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第九条  奖补标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总投资一般控制在100万元左右,财政奖补资金一般为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二左右,具体视村经济条件、村民出资出劳等情况确定。

省级财政一事一议计划项目的奖补资金原则上省与市、县(市、区)按1:1比例安排,省级奖补资金适当向欠发达地区倾斜。

市、县(市、区)财政可在省级奖补计划之外,根据地方实际自行选择项目开展财政奖补工作。

第四章  资金安排与奖补办法

第十条  奖补资金安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适当奖补。

第十一条  奖补对象。村级组织是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主体,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和程序开展项目具体实施工作。财政奖补对象原则上是村级组织。

第十二条  奖补方式。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主要以货币方式补助,也可以用实物方式补助。采取货币方式补助的,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将奖补资金按规定的程序拨至项目所在村。以实物方式补助的,由市、县(市、区)或乡(镇)按政府采购的规定,统一组织物资采购,并要求供应商送货到项目建设地。

第十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开展应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的原则,按照村民议事、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市县级审核、省级择优立项的流程,自下而上逐级申请申报,自上而下审核审批下达。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核算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的拨付。为鼓励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早启动、早完成、早见效,市、县(市、区)财政可以采取预拨部分资金、按进度拨款和项目验收结算几种方式相结合的拨款办法。列入省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计划的项目,省财政厅按批复的项目计划将奖补资金拨至市、县(市)财政。市、县(市、区)财政局统筹安排上级补助和本级安排的资金,按计划分次下达。根据项目筹资筹劳等落实情况,财政奖补资金一般最多预拨70%,预留资金视项目竣工验收结果予以结算。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预算列收列支核算。市、县(市、区)和乡镇财政收到上级财政预算内下拨的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时,收入列“1100224农林水转移支付收入”科目,预算支出时列“2130701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

省级财政将根据预算安排和支出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管理,并定期通报。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整合使用

第十六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政府对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建设项目的补助,实行专款专用。项目的奖补资金使用权归村级组织,与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经济投入、社会捐助等统筹用于项目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项目管理费用开支,不得用于本议事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也不得返还给出资人。

第十七条  省财政对市、县(市、区)奖补资金规模主要采用“因素法”测定,主要依据各地农业农村情况、地方财政奖补资金预算安排、上年度奖补资金支出规模、组织发动工作、资金项目管理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等因素确定。

省级财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安排采取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地方财政在省下达的计划指标内组织申报省财政奖补项目计划。各地申报年度省财政奖补项目计划工作一般在当年7月底前完成。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的平台作用,按照“渠道不乱、权限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原则,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整合使用,努力发挥财政奖补的“乘数效应”。

第十九条  财政奖补实行项目管理。省和市、县(市、区)财政要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库,年度奖补计划的确定优先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

第二十条  推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乡镇报账制。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才能由村级提出申请,由市、县(市、区)或乡镇财政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节约使用资金。在坚持质量标准和严格管理制度前提下,鼓励村级组织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具体实施中采取包清工、议标等方式节省项目投资和费用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争取少花钱、多办事。

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审计审价等工作,并将验收情况作为办理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形成的村级集体资产,要及时督促村级财务入账核算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实行公示制度。市、县(市、区)、乡镇财政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管理办法和办事程序,认真指导督促村委会依据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公示工作。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当接受村民代表的全程监督。对村民筹资筹劳等项目自筹投入计划和实际到位情况、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明细等应分阶段张榜公示,公开接受村民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上级财政应对下级财政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下分配财政奖补资金的参考因素之一。

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保障、资金安排、项目管理、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应用、政策执行等方面。

第二十五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县(市、区)、乡镇财政部门每年应选择部分地区或项目,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每年2月15日前,地方财政应将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绩效目标报告省财政厅。

第二十六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财政奖补工作的监督检查,严防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对违反一事一议程序、加重村民负担、截留挪用资金的行为要及时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财政奖补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七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纪录、筹资筹劳方案、村民签字书、出资及捐款记录、奖补项目申请审核表、补助资金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材料要按项目建档立册,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充分发挥乡镇财政管理机构的财政职能作用。市、县(市、区)财政有关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选项申报、资金拨付、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等工作可明确由乡镇财政管理机构负责承办,积极发挥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对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就地就近监管的作用。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与乡镇财政之间的信息沟通传递工作,把上级财政部门(包括本级财政)下发的有关政策、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计划批复、奖补资金拨付信息等及时下发、抄送乡镇财政管理机构,确保其有效开展监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探索建立财政预算执行机构、商业银行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联动机制,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进行动态监管。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0年7月20日发布的《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省级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基〔2010〕10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8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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