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机关各部门,各参保单位:
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利于参保企业、工伤职工及社会监督,根据《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劳社厅[2004]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 工伤医疗与辅助器具配置程序
(一)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救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后仍需治疗的转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医院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伤害之日起7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经抢救脱离危险后转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企业外派人员,在外地受伤,经申请可适当放宽)。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暂由用人单位垫付,在门诊、住院治疗期间必须完整保存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诊疗手册及相关检查检验报告,符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报销。
(二)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旧伤复发确认书,方可治疗报销。
(三)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参保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
二、待遇审核
(一)医疗(康复)待遇审核
1、工伤职工在门诊和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职工单位垫付,待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2、 社保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受理申请人填写的《企业职工工伤费用(待遇)结算审核表》,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①工伤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
②工伤认定结论;
③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原始票据、费用明细汇总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及相关病历资料;
④医疗机构开具转院证明,单位提交转院申请;
(二) 辅助器具费用审核
申请人安装、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3、单位提交申请报告;
4、辅助器具费用票据、产品清单;
(三)伤残待遇审核
伤残待遇的审核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医疗补助金和生活护理费等内容。申请人填写《企业职工工伤费用(待遇)结算审核表》,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工伤认定结论;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委托办理的须提交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所在镇(街道 )、社区出具证明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解除合同证明书;
6、工伤职工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四)工亡待遇审核
工亡待遇的审核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请人填写《企业职工工伤费用(待遇)结算审核表》,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工亡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
2、工伤认定结论;
3、申办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申请人需提供:供养亲属的户口簿、身份证、由所在乡镇或社区出具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关系的证明(包括是否依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其中,供养亲属为养父母、养子女的还需提交公证书;供养亲属为非婚生子的还需提交亲子鉴定书或公证书。所有证件需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4、提交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所在镇(街道 )、社区出具证明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多个继承人或多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经公证指定一位继承人或受益人。
5、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人员银行卡复印件
三、 待遇支付
(一)医疗(康复)、辅助器具费用经核定后支付给提供发票办理报销的单位。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核定后原则上划入工伤职工本人提供的银行卡,如果工伤职工单位已经支付了上述费用,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双方鉴订的协议,经发生工伤单位所在镇(街道)证明,也可划入单位银行帐户。
(三)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核定后通过银行直接发放。
(四)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后原则上划入指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银行卡(多个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经公证划入指定一位继承人或受益人的银行卡),如果工伤职工单位已经支付了上述费用,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双方鉴订的协议,经发生工伤单位所在镇(街道)证明,也可划入单位银行帐户。
四、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被收监执行、死亡的,供养亲属丧失或暂时丧失供养条件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并提供相应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应及时核对相关信息,按政策规定处理。
五、本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校对:何瑛 2012年11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