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开展公益性岗位清理专项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开发区):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就业促进法》、《绍兴县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绍县[2009]10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开展公益性岗位清理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
全县申报了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及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清理内容
(一)清查人员是否符合条件。查上岗的人员是否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查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是否满三年,三年期满的予以清退,确需继续留用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重新参加统一招聘。
(二)清查待遇是否落实到位。查工资是否落实了不低于岗位补贴工资标准;查用人单位是否有挪用、冒领等行为;查用人单位申报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是否与人、岗相符。
(三)清查岗位职责是否履行。根据用人单位的用工形式(全日制上班或非全日制上班),查上班时间是否达到要求,安置人员是否完成工作任务,是否存在全年未上班和空挂、空岗、顶岗的现象。
三、清理步骤
(一)自查(12月5日前)。用人单位按照清理内容,对公益性岗位安置情况进行自查,填报自查清理表,形成自查报告,报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劳动保障所。
(二)检查(12月6日-12月12日)。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自查报告等资料,各镇(街道、开发区)劳动保障所对安置情况采用集中清理和抽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对用人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或清退意见。
(三)整改(12月13日-16日)。用人单位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结果报镇(街道、开发区)。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整改:无分管责任领导的;没有建立空岗报告制度的;没有建立公益性岗位管理台账的;安置人员期满或离岗后继续申领补贴资金的;其他应该规范或整改的行为。
(四)复查(12月17日-26日)。各镇(街道、开发区)劳动保障所将清理情况汇总后报县人力社保局行政服务科。县人力社保局根据用人单位整改情况,对在岗公益性岗位安置情况进行复核抽查。
(五)清退(12月27日-30日)。县人力社保局根据自查、检查和复核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清退,并停止发放补贴。
各镇(街道、开发区)劳动保障所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台账和补贴申报及拨付手续,落实工作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工作考核,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校对:吕芳 2012年11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