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兼职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建立适应当前劳动关系形势的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加强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兼职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兼职仲裁员案件处理水平,树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正、廉洁、高效的形象,现将《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兼职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予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劳动争议 仲裁员 管理 通知
抄报:省人力社保厅、市人力社保局
抄送: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县总工会、县工商联、县企业家协会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校对:韩丹 2012年5月16日印发
(共印50份)
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兼职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兼职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劳动争议兼职仲裁员案件处理水平,树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正、廉洁、高效的形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争议兼职仲裁员(以下简称兼职仲裁员),是指由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仲裁委)聘任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兼职仲裁员的聘任
第三条 兼职仲裁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勤勉,谦虚谨慎,正直诚信,注重效率;
(二)通晓劳动法律法规和仲裁程序;
(三)认真执行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四)热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事业;
(五)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六)有足够的时间从事仲裁案件审理工作。
第四条 兼职仲裁员每届聘期两年。
第五条 对符合兼职仲裁员任职条件的相关人员,由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县仲裁委审查合格后,予以聘任。
第三章 兼职仲裁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兼职仲裁员的权利:
(一)履行仲裁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审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参加与劳动保障业务有关的相应培训;
(四)享受仲裁办案津贴。
第七条 兼职仲裁员的义务:
(一)严格执行劳动法律和相关法规政策;
(二)清正廉明,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四)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六)自觉服从县仲裁委工作安排,按时保质办结仲裁案件。
第八条 仲裁庭开庭日期确定后,兼职仲裁员不得随意因个人事由影响开庭。若能够预见自己不能参加开庭的,应当在开庭7日前通知县仲裁委办公室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兼职仲裁员在聘任期间不得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或提供的其他利益;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当事人、代理人谈论与仲裁案件有关的事情。
第十条 开庭审理时,兼职仲裁员在未查清事实前,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等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争论。
第十一条 案件审理结束后,对不能当庭调解结案的案件,首席仲裁员应当在开庭后7日内,就案件事实、证据、责任、适用法律以及处理结果等主要内容组织合议;案件独任审理的,独任仲裁员应当与县仲裁委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合议,并根据合议内容在7日内制作裁决书报县仲裁委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 兼职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任何时候都不得对外透露仲裁庭合议情况;在仲裁文书尚未送达前,不得泄露仲裁结果。
第十三条 未经县仲裁委同意,不得以仲裁员的身份接受媒体对有关案件的采访,也不得在公共场合谈论仲裁案件情况。
第十四条 兼职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与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任当事人法律顾问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
第四章 兼职仲裁员的考核
第十五条 县仲裁委对兼职仲裁员的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方式进行。
日常考核主要包括县仲裁委对兼职仲裁员的案件办理质量的评定。
县仲裁委每年根据兼职仲裁员在仲裁工作中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对仲裁员进行年度考核,主要包括:
(一)办案能力(占50%);
(二)工作表现(占20%);
(三)综合素质(占15%);
(四)政治思想(占15%)。
第十六条 兼职仲裁员在受聘期间,应定期向聘任的县仲裁委报告工作情况,写出年度个人工作小结,主要内容包括:全年参加劳动争议处理情况;办案件数、案件类别及结案率;在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对促进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建议和设想;在执行公务中秉公执法、坚持原则、遵章守纪、勤政廉洁等方面的情况,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报县仲裁委。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视为有违勤勉义务:
(一)开庭审理或仲裁庭合议时,迟到、早退或者无故缺席的;
(二)开庭审理时,查看或使用手机,随意出入仲裁庭,或从事与开庭审理无关活动的;
(三)不阅卷或不认真阅卷,不研究案情,不对仲裁裁决结果发表意见的;
(四)违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致使仲裁庭开庭审理、仲裁庭合议、制作仲裁文书等仲裁活动变更或迟延的,或迟延时间累计满30天的;
(五)委托仲裁庭以外人员制作裁决文书的;
(六)其他不认真履行仲裁职责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不具备办案能力:
(一)不熟悉《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办案规则》、证据规则、仲裁实务及其他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不具备办理案件所需的法律或其他专业知识、经验的;
(三)缺乏庭审能力,思路不清或者表达能力差,不能推动仲裁程序顺利进行的;
(四)缺乏认定案件证据、事实的分析判断能力的;
(五)不能按县仲裁委要求制作仲裁文书或提供制作仲裁文书书面意见的。
第十九条 兼职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仲裁委将不予续聘:
(一)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不参加兼职仲裁员业务学习,缺乏仲裁工作经验,且长期未承办仲裁案件的;
(三)不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不宜作兼职仲裁员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兼职仲裁员的奖惩
第二十条 兼职仲裁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县仲裁委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在办案中公正、廉洁、高效,成绩显著的;
(二)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成效显著的;
(三)为仲裁事业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后效果明显的;
(四)在仲裁理论和实务研究方面贡献显著的;
(五)积极参加县仲裁委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发挥重要作用的;
(六)年度考核优秀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 兼职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仲裁委给予通报批评:
(一)一年之内开庭迟到3次以上的;
(二)一年之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合议、调查3次以上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仲裁案件材料被盗、丢失、损毁,对仲裁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参加仲裁员培训的;
(五)月平均办案数量不足3件的;
(六)违反《调解仲裁法》、《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县仲裁委造成不良影响的。
通报批评由县仲裁委办公室提出,经县仲裁委主任同意后,以县仲裁委办公室文件形式在仲裁员、兼职仲裁员范围内发布。
第二十二条 兼职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仲裁委予以解聘:
(一)隐瞒应当回避的事实的;
(二)一年内无正当理由缺席开庭2次以上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迟延审理案件2次以上的;
(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恶意拖延办案时间、故意曲解事实和法律、坚持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裁决意见等有违仲裁员公正立场的;
(五)泄露仲裁秘密的;
(六)因个人原因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仲裁程序上有重大失误,或因其他个人行为给县仲裁委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在仲裁案件过程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八)律师身份的兼职仲裁员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次以上的;
(九)聘期内受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
(十)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十一)在聘任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十二)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不宜继续担任兼职仲裁员的。
解聘由县仲裁委办公室提出,经县仲裁委主任同意后予以解聘,县仲裁委对被解聘的兼职仲裁员,给予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被解聘或不予续聘的兼职仲裁员,在原聘任期内处理的案件尚未审结的,可继续审理该案,但本人不愿意继续审理的除外。
第六章 兼职仲裁员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县仲裁委建立兼职仲裁员诚信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兼职仲裁员诚信档案内容包括:
(一)《绍兴县劳动争议兼职仲裁员申请审批表》;
(二)兼职仲裁员资历证明材料;
(三)兼职仲裁员办案情况;
(四)兼职仲裁员培训情况;
(五)《兼职仲裁员年度考核表》;
(六)兼职仲裁员奖惩情况;
(七)兼职仲裁员参加县仲裁委活动情况。
第七章 兼职仲裁员公示与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县仲裁委聘任或解聘兼职仲裁员,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公示。
第二十五条 县仲裁委对兼职仲裁员进行聘任、奖惩、解聘的,应当上报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兼职仲裁员办案津贴发放制度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仲裁委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