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县司〔2012〕28号
关于建立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强我县人民调解队伍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员综合素质,加大调处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力度,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在全县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首席人民调解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措施,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着力打造一支具有较高素质和工作能力的人民调解骨干队伍。
二、目标步骤
从2012年开始,力争用三年时间,使全县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面建立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2012年底前,在柯桥街道试点实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2013年,在全县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各镇(街道、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2014年,在全县各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实现全县人民调解组织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全覆盖。
三、具体内容
㈠首席人民调解员的设立范围。
县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镇(街道、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各设立1至2名首席人民调解员,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设立1名首席人民调解员。
㈡首席人民调解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⒈主持调解辖区内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或承担指派的人民调解任务;
⒉指导和帮助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业务;
⒊对辖区内的调解案卷进行审核,把好案卷质量关;
⒋熟悉本地情况,了解掌握辖区内影响社会稳定的倾向性、苗头性矛盾纠纷情况,通过司法局(所)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
⒌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撰写调研文章和报送信息材料等。
㈢首席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程序和期限。
⒈评定条件。参评首席人民调解员要符合以下条件:⑴担任调委会主任,或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包括同等学历),或者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或政法工作五年以上;⑵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员每年制作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3份以上;县专业调委会和镇调委会调解员近三年来平均每年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10份以上,或者在化解疑难、复杂、专业性纠纷中有突出表现,并每年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3份以上;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⒉评定程序。首席人民调解员每三年推选一次,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首席人民调解员由所在调委会评议推荐,司法所进行评定公布;县专业调委会和镇调委会首席人民调解员由所在调委会评议推荐,县司法局进行评定公布。
⒊任职期限。首席人民调解员任期为三年。首席人民调解员资格因下列原因而终止:⑴担任首席人民调解员任期已满,没有被续选的;⑵因健康等原因不能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⑶其他情况需要终止首席人民调解员资格的。首席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其首席人民调解员资格,且以后不得再次参选:⑴徇私舞弊、调解不公道;⑵接受当事人吃请、礼物;⑶泄露当事人隐私;⑷具有其他不良行为,导致当事人投诉、信访,经查证属实的。
四、工作要求
㈠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认识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的意义,对首席人民调解员推选和评定加强组织领导,并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好首席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大力化解社会矛盾。
㈡分级进行指导管理。
县司法局负责对全县首席人民调解员进行指导管理,各司法所负责对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首席人民调解员进行指导管理。
㈢扎实组织业务培训。
首席人民调解员要积极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并每年参加不少于12学时的集中培训。县司法局将定期对全县首席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教育;各镇(街道、开发区)也要对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首席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附件:首席人民调解员推选评定表
绍兴县司法局
二○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首席人民调解员推选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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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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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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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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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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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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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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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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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调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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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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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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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调解或政法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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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制作调解协议书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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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调 委会推 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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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所)评 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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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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