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文件
绍 兴 县 司 法 局
绍兴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绍县司[201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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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县法律援助中心、各镇(街)司法所、老龄委: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及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对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老年人是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尊重、关爱和照顾老年人,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是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措施。各镇(街)司法所、老龄委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增强做好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紧迫性和责任感,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积极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建设
要认真贯彻省司法厅、老龄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我省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建设。县司法局和县老龄办决定在县老龄办设立绍兴县法律援助中心老年人工作站,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贴近老年人,服务老年人的工作优势。要依托镇(街道)老龄委、法律援助站和村居联系点,对经济困难老年人实行网格化管理,使老年人能够就地就近及时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
三、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为老年人维权的职能作用
努力为老年人提供“零距离”法律援助服务。要重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法律援助接待窗口的“沿街落地”,完善无障碍通道等便民接待设施,方便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或寻求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充分发挥“12348”法律咨询(援助)热线功能作用,由律师或专职工作人员解答有关法律、政策问题。要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组织法律援助律师、志愿者到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老年人集中的地方,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现场法律援助(咨询)活动,免费为老年人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努力扩大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积极拓展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领域,着力在涉及老年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婚姻、继承、住房、医疗、保险、救助、赡养等领域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着力做好基层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针对老龄人口状况,重点关注和努力满足80岁以上高龄、失能半失能、贫困以及空巢老人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需求。对低保、残疾、孤寡老年人,可以不审查援助范围、不分案件类型给予法律援助。
努力简化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程序。开辟老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指派、优先办理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对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应即时作出受理决定;对符合条件但材料不完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何补充材料;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所需材料的,可根据情况先行受理,并帮助申请人调查、补充材料;对于行动不便、患病残疾的老年人,可提供预约上门服务。
努力提升法律援助老年人维权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法律援助中心要认真落实案件质量监督制度,加强管理,进行案件办理动态跟踪监督,实时了解案件的办理情况,通过旁听案件、检查卷宗、回访当事人和听取主审法官及仲裁员意见等方式,不断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最大限度地维护受援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老年人维权中出现的疑难复杂问题,及时组织专家律师集体讨论,进行情况分析、案情研讨。通过建立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提升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四、进一步加大对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
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敬老、养老、爱老,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推动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法律援助、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社会影响,提高老年人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要充分利用法制宣传日、“九九”重阳节等重大宣传节点,开展专项法律援助宣传活动。通过现场法律咨询、以案说法、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宣传效果。要经常性地通过新闻媒体报道涉及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典型案件,提高老年人的自我防范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要注意挖掘培养、树立宣传老年人法律援助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展示新时期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良好精神风貌。
绍兴县司法局 绍兴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老年人 法律援助 意见
(共印8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