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县司〔2013〕26号
绍兴县法律援助中心听庭评议制度
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
为了加强对绍兴县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规及司法部、省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规定的听庭评议是指法律援助机构通过组织人员到庭旁听法律援助案件庭审情况,对法律援助律师、法律工作者在法院、仲裁机构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的代理(辩护)表现、适用法律、承办态度、临场应变、语言文字表达、庭审纪律、庭审效果等方面情况进行了解,从而对法律援助律师、法律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给予评价的一种监督行为。
二、绍兴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中心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听庭评议工作。
三、听庭评议案件由绍兴县法律援助中心确定,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认为需要派人听庭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听庭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是否派员听庭。参加听庭评议的人员由县司法局领导、局科室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和邀请的执业律师组成。绍兴县法律援助中心在庭审前三日选定评议人员,每一案件的评议人员为3-5人。
四、绍兴县法律援助中心在已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确定听庭案件。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应于案件开庭前七日向法律援助机构告知案件处理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与案件处理机关联系,做好听庭准备。听庭案件每年不低于30件,听庭案件选择疑难复杂或有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件。
五、听庭评议人员应准时到庭,根据听庭评议标准对承办律师、法律工作者在庭审中的表现进行独立评分,并填写法律援助案件听庭评议表。
六、绍兴县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及时将听庭评议情况和评定结论向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法律工作者及所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反馈。
七、绍兴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做好与庭审法院、仲裁机构的听庭协调工作。
八、法律援助机构根据评议结果对认真负责、表现突出的承办律师、法律工作者予以通报表扬;对敷衍了事、不负责任的承办律师、法律工作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取消或减少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绍兴县法律援助案件情况考评表
绍兴县司法局
绍兴县司法局办公室 2013年6月19日印发
附件
绍兴县法律援助案件情况考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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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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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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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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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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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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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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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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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项目 |
要求 |
分值 |
考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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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准备 |
庭前调查取证、会见、阅卷、出庭及提交辩护词(代理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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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记录 |
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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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 |
对案件构成分析、案件事实认定及案件事实与构成案件的符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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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运用 |
对证据来源合法性、证据客观性、证据关联性、举证程序合法性进行仔细审查、鉴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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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技巧及 策略 |
做到准确性、通俗性、生动性;有良好的文字表达、口头表达和体态语言表达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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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场应变能力 |
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发问思路和重点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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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表达能力 |
要求文字表达具有准确性、严谨性、简洁性、稳定性和严格程式性,结构完整、条例清楚、尽可能使用普通话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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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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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庭人意见和建议: | |||||
听庭人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