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县司〔2013〕17号
关于组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
为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方略和中央关于志愿者工作的指示精神,动员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是青年人才通过志愿服务方式积极投身法律援助工作,推动法律援助和志愿服务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现决定在全县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公证处范围内开展法律援助志愿组建活动,具体通知如下:
一、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品行良好;
(三)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四)热心于法律援助事业;
(五)从业时间两年及以上。
二、组建对象
社会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公职律师、公证员
三、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二)参与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大厅值班,包括现场解答法律咨询和接听12348值机热线电话;
(三)接受指派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四)到有关基地和场所提供法制宣传、教育;
(五)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听庭、考评;
(六)参加重大、复杂、突发案件的协调、处置。
四、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有关业务指导和培训;
2. 要求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帮助解决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3.对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4.对于服务对象隐瞒事实,拒不提供必要的合作,或者利用志愿者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可以向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提出拒绝或终止服务;
5.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或社会法律援助组织指派的志愿服务事项后,要认真履行职责,未经同意不得自行终止服务;
2.及时向服务对象和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报告服务事项的进展情况;
3.不得利用志愿服务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4.不得接收服务对象的财物;
5.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组建办法
申请人需填写《绍兴县法律援助志愿者登记表》 (一式两份),并于2013年5月30日前交至绍兴县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电话:84126373。
附件:绍兴县法律援助志愿者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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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司法局,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县委政法委,马芳妹、沈祖卫、胡国炜、蔡金标同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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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司法局办公室 2013年4月28日印发 |
附件: 绍兴县法律援助志愿者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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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志愿者个人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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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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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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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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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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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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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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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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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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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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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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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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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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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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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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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二是参与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大厅值班,包括现场解答法律咨询和接听12348值机热线电话;三是接受指派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四是到有关基地和场所提供法制宣传、教育;五是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听庭、考评;六是参加重大、复杂、突发案件的协调、处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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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名 |
年 月 日 | |||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县法律援助中心,一份志愿者所在单位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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