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县司〔2013〕25号
关于开展绍兴县“十佳法律援助先进个人”
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
为大力宣传、表彰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推动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鼓励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投身于法律援助事业,提升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十佳法律援助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评选范围
我县执业一年及以上的社会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评选条件
参评十佳法律援助的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坚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2.业务精湛。熟悉法律援助业务,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工作业绩突出。在法律服务中无违法违纪现象,没有被投诉的情况。
3.执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在执业过程中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无利用法律援助进行有偿服务行为,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无偿的法律服务,做到群众满意、社会公认。
4. 贡献突出。热爱法律援助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无私的奉献精神。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公益活动,一年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件(以卷宗为准)以上,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为推动绍兴县法律援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5.档案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卷宗材料齐全,整理规范,符合要求。
三、评选办法
采取个人自荐和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县司法局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及法律工作者,通过领导听庭、案卷抽查、回访当事人、听取有关法官及仲裁员意见等方法,对参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进行考评,依照考评结果,确定“十佳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并对“十佳法律援助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四、有关要求
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要认真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学习通知内容,使广大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充分认识评选活动的重要性。
绍兴县司法局
绍兴县司法局办公室 2013年6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