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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不合格药品和医疗器械追缴工作的意见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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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不合格药品和医疗器械

追缴工作的意见

 

各科室(片组):

净化和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药械)市场,消除不合格药械潜在危害,确保公众使用药械安全,是一切药械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必须把追缴不合格药械贯穿于一切监管工作中,为进一步明确追缴责任,更好地落实追缴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科室(片组)应监督生产、经营、使用药械单位按规定落实“不合格药械处理制度”,对不合格或质量可疑药械应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就地封存,并及时向我局报告,在我局依法处理之前,不得自行处理。

二、不合格药械追缴实行线索传递制度,以科室(片组)为单位落实。各科室(片组)负责片内不合格药械的追缴工作,各片之间通过不合格药械线索传递表(见附表一)通报相关信息。各科室(片组)在完成追缴工作后应填写不合格药械追缴登记表(见附表二),提交线索提供科室(片组),建立档案备查。

三、在办理不合格药械案件中,对被立案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不合格药械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同时应查明不合格药械的流向情况,在案件合议和集体讨论时对不合格药械流向及追缴落实情况应予说明。

四、各科室(片组)在周工作、月工作汇报时必须汇报发现不合格药械的线索及追缴落实情况,无追缴任务时,也应说明无追缴任务。

五、不合格药械追缴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凡发现线索传递不到位或追缴工作不落实的以科室(片组)为单位每次扣除岗位分1分,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处理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不合格药械线索传递单

2、不合格药械追缴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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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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