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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行政处罚案件限时办结考核责任制
各科室:
为进一步提升机关效能,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提高行政处罚效率,特制定行政处罚案件限时办结考核责任制:
第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严格按照程序依法办理,承办人对案件质量负主要责任,如有错案发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错案责任。
第二条 在保证案件质量的 前提下,承办人必须在以下期限内办结案件:一般案件不超过一个半月;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不超过两个月;确因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办结的,由办案部门书面申请,经案审人员签署意见,经党组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三条 案件审核时间,初审、再审时间合计不超过五个工作日;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初审、再审时间不超过七个工作日。
第四条 案件承办人、案审人员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办结、审核案件的,以科室为单位:第一次会议通报;第二次除会议通报外,科室领导要解释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第三次扣除科室岗位分1分。
第五条 科室应科学安排工作时间,确保案件能在较短时间内办结,以科室为单位全年办理的所有案件(不包括经党组批准适当延长的案件)比规定时间提前平均天数,以每天加0.1分累计计入科室岗位分,最高不超过1分。
第六条 办案时间以立案开始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为止,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立案,超过2个工作日计入办案时间,案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计入办案时间,案审延期时间不计入办案时间。
第七条 为确保考核责任制的落实,办案部门应建立案件登记簿注明立案、初审、再审、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送审时间由审核员填写,退审时间由办案人员填写。
第八条 该考核责任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适用至已立案尚未初审的案件。
绍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