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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市场违法药品广告监督和查处力度的通知
县三大媒体,各有关单位:
为严厉打击违法药品广告,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我县药品广告发布行为的规范有序,根据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市场违法药品广告监督和查处力度的通知》(绍食药监发[2007]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通知如下。
一、县内三大媒体(县报、县电台、县电视台)应严格认真审查发布药品广告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广告药品的质量情况、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及有效期、药品广告批准证明文件,按照我局《关于印发〈绍兴县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日常检查制度〉的通知》(绍县食药监[2005]14号)文件要求,每月按时报送三大媒体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刊播自查表,严格把好审查关,坚决抵制违法药品广告的发布。
二、店堂违法药品广告直接误导消费者合理与安全用药,药品经营企业(特别是零售药店)应严把店堂药品广告审查关。同时,从2007年2月1日起,凡是在全市范围内报纸、电视、广播电台等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含各类媒体药物咨询讲座)的药品和宣传药品疗效的非药品,其经销药店一律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广告药品和非药品一经发现有违法宣传行为,经销药店一律作为重点检查对象。我局将紧密结合信用体系建设和药品零售企业退出机制的实施,对违法广告药品和宣传药品疗效的非药品的经销药店进行严格检查。
三、加强对群众危害最大的未经审批或备案擅自发布或擅自扩大药品功能主治和适应症的药品广告、非药品宣传药品疗效等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和查处力度,对发现的擅自扩大药品功能主治范围、非药品宣传药品疗效的违法广告,依法从严处理,决不姑息,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四、各有关单位应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要以抵制违法药品广告为己任,设身处地地为群众用药安全着想,共建规范有序的药械市场。
绍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七年三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