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办〔2014〕49号
湖 塘街 道 办 事 处
关于印发《湖塘街道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排查整治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现将《湖塘街道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塘街道办事处
2014年7月11日
报:区市场监管局 |
街道党政办 2014年7月11日印发 |
湖塘街道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工 作 制 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街道食品安全工作,构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力争把各类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底线,依据《浙江省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制度(试行)》、《绍兴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制度(试行)》和《绍兴市柯桥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制度(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食品安全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是指食品(包括食用农林水产品)生产、经营(包括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等领域存在的下列行为或状态:
(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规定,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监督管理部门在管理方面存在缺陷,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管理制度、质量标准方面或其他人为的因素,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
(四)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三条 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是指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获取的风险信息为基础,进行分析研判,确定隐患危害程度、涉及面,并对风险实施整改消除的过程。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要做到发现在早、防范在先、处置在小、整治到位,有效防范和遏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 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食安办)负责全街道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监管部门(包括经发办、社事办、市场监督所、教育总支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具体实施工作;各村(居)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协管工作。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发生变化涉及监管职能调整的,承接该职能的监管部门负责相应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隐患整治、效果确认、监督管理”闭环管理的工作程序开展。
第二章 隐患排查
第六条 街道食安办应根据实际,结合上级文件精神制定食品安全年度风险隐患排查计划,明确排查内容和方法,实施督查督办制度,逐环节、逐行业、逐区域、逐品种,定期组织辖区内各有关监管部门开展风险隐患排查。
第七条 监管部门应根据街道食安办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重点突出食品(含食用农林水产品)集中种养殖、生产加工、经营的区域和主要食品产业,广泛排查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深挖带有行业共性的“潜规则”。
第八条 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的线索来源一般包括:
(一)各有关部门监管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信息情况;
(二)受理举报投诉及上级交办、部门转办等事项中反映的风险隐患信息情况;
(三)街道食安办、监管部门邀请上级部门执法抽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信息情况;
(四)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信息情况;
(五)公共媒体、社会舆情监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信息情况;
(六)食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行业、地域特征等信息和情况;
(七)其他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第三章 分析研判
第九条 监管部门应对本单位排查出的风险隐患逐一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隐患性质、产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属于区域性、行业性的风险隐患信息,填写《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分析研判表》(附件1),并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分析研判表》报街道食安办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风险隐患分析研判应紧密结合监管工作实际,以事实为依据,重要结论要有充分依据和必要的数据佐证。
第十一条 各监管部门在收到区域性、行业性的风险隐患信息后,应上报街道食安办,对影响范围超出本辖区的,由街道食安办汇总后及时上报区食安办。
第四章 隐患整治与效果确认
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如能在短期完成治理整改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排除;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治理排除的,要制订整改方案和应对预案,落实治理整改措施、整改效果、责任人和期限等,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对排查出来的风险隐患应采取以下防控措施:
(一)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二)及时发布隐患预警通报、警示信息;
(三)对涉及的企业和产品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
(四)对相关产品质量加强监督抽验;
(五)有针对性地部署开展专项整治;
(六)其他相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