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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浙农质发〔2017〕9号)、《关于其他具有一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的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浙农质发〔2017〕10号)和《关于开展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大调查和推进合格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农质发〔2017〕1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区规模农产品生产者(经工商注册的企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以及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者)大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辖区内现有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其它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者。
(一)农业企业: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畜产品种植养殖企业。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畜产品种植养殖合作社。
(三)家庭农场: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畜产品种植养殖的家庭农场。
(四)其它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者:
1.种植业。粮食作物100亩以上;露地蔬菜30亩以上、设施蔬菜10亩以上;
2.林业。毛竹笋300亩以上;果园30亩以上;茶叶30亩以上;食用花卉10亩以上;食用菌5万袋以上;木本粮油50亩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