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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05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林业工作站、经济开发区林业工作办公室、县林场:
根据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05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通知》(浙林资[2005]70号),今年下达给我县木材生产计划采伐量为230790立方米(出材量126934立方米),其中人工林采伐量为181536立方米(出材量为99844立方米),分别比省政府下达给我县“十五”期间年商品材采伐限额减少21460立方米,其中人工林采伐限额减少16864立方米。根据严禁超木材生产计划生产商品材的规定和省厅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总量,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减2005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27号),现将2005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等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浙林资[2005]70号文件规定,我县2005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分别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减2005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中“调减后的采伐限额”中的“商品材”限额执行,其中人工林限额按照省政府浙政发[2001]18号文件下达的“十五”年采伐限额中商品材人工林限额的91.5%折算,出材率均按55%。根据林木采伐实际情况,对少数乡镇的主伐材计划作了相应调减。为保证还贷任务和“杉改竹”项目的顺利完成,单列的还贷材计划和“杉改竹”计划专门用于还贷及配套(按1:1配套)和“杉改竹”项目的林木采伐,乡镇不得移用,由林业局掌握使用,具体各单项计划见附表。
二、本次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是各乡镇2005年度木材生产的最大限量,包含了县政府开政发[2005]6号文件预下达的2005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局增补给16个乡镇灾害木采伐计划。2005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以本次下达的为准,各乡镇林业站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并以文件形式将木材生产计划落实到各生产单位,严禁超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木材。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乡镇难以自行解决,确需增加采伐计划的,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在县限额内解决。不得将灾害木采伐计划用于一般商品材的采伐。
三、根据林木采伐工作实际需要,第二期林木采伐审批时间自文件下达之日起开始。采伐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31日结束。因此,要求各乡镇林业工作站抓紧做好采伐作业设计,凭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尽早审批采伐证。采伐作业设计要严格执行县政府开政发[2005]6号文件规定的“七个不准采”,采伐汇总表林业站长须审核并签明“不在七个不准采范围”字样。还贷材采伐按1比1配套商品材计划,审批时即配;“杉改竹”计划按规划设计的小班审批,不得移用。还贷材和“杉改竹”的林木采伐审批截止时间为9月30日,逾期两项计划局另行调剂使用。
四、林木采伐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各乡镇林业站要加强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工作。对蓄积50立方米以上的采伐小班,必须进行伐中现场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做到凭证验收,现场检尺、打印,并将采伐结果进行公示。对林木转让采伐的,要建立采伐管理跟踪机制,责任到人,严禁超伐。今后凡发现采伐“七个不准采”范围内林木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站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及时报送材料。各乡镇分解木材生产计划文件于8月底前报局资源林政科备案。2005年度各乡镇的林木采伐总结和台帐,于2005年12月20前报局资源林政科。
附:2005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表
二○○五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资源保护 木材 计划 通知
抄送:省林业厅,政府办,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开化县林业局办公室 2005年8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