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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转让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林业工作站、经济开发区林业办公室: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林业改革的深入,林木、林地的使用权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是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林木转让对扩大林业的经营规模,丰富林业经营方式,促进林业的发展具有现实意义,也为森林法所许可。但是由于目前对林木、林地转让管理没有具体的规定,转让机制还不健全,我县一些地方林木转让存在着盲目转让、林木转让合同不规范以及转让后超伐、伐后不更新等问题还相当严重,这势必影响林木转让的健康发展和森林资源的保护。为切实加强转让林木管理,规范林木转让采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转让林木的采伐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林木采伐转让。《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严格控制林木采伐转让。森林作为特殊商品,应该严格区分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明确只有商品林可转让,鼓励期限较长的以培育资源为目的的中幼林转让,严格控制成、过熟林转让和大面积的林木采伐转让。各乡镇林业站要加强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大力宣传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和凭证采伐制度,切实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各地的林木采伐转让必须考虑本地的可伐森林资源和年度林木采伐计划,决不能一轰而上,盲目转让,给盗伐、滥伐和纠纷留下隐患,造成森林资源的破坏。乡镇林业工作站要及时掌握本乡镇的林木转让情况,建立林木、林地转让档案,对转让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县主管部门汇报,做到早发现、早处理,防患于未然。
二、严格林木转让采伐合同审核,规范转让行为。林木转让必须经乡镇林业工作站审查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在可转让的范围、转让程序以及转让合同是否规范等。可转让的需经乡镇林业工作站采用三类调查方法,测算面积、蓄积、出材量、采运成本、木材价格等有关数据,林权单位依此进行公开招标或者拍卖,接受群众监督。转让合同统一按《开化县山林使用权流转合同》格式,明确转让山场的地点、面积、四至、蓄积、出材量、期限、采伐计划安排、造林更新等内容,并附转让小班的地形图。由于林木采伐受采伐限额的限制,转让合同期限应具一定的年限,限制在一个轮伐期内。对期满未采伐的林木要折价,不能无偿收回。各乡镇林业工作站要对本地已流转的山场进行一次清查(《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情况调查表》附后,8月底前报资源林政科)。对已签订的流转合同(或协议)进行审查,符合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的,建立林木转让档案,并报局资源林政科备案。今后凡林木转让合同未经乡镇林业站审核同意的,不予审批采伐。
三、严肃审批制度。转让林木采伐审批必须按《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和《开化县林木转让采伐管理办法》(开政办[2001]18号)的规定执行。转让林木的采伐许可证由林权所有者申请,林权单位必须凭林权证、采伐设计书、转让合同、采伐小班地形图等相关文件,报县林业局审核。要严格控制林木转让采伐的面积与方式,提倡小片皆伐,连片皆伐一般不得超过75亩。符合林木转让条件的方可办理采伐许可证。
四、加强转让林木采伐的检查监督。当前林木转让中,转让成、过熟林的比例占大多数,受让人的主要目的就是在短期内获得收入,千方百计采伐林木收回资金,少批多砍现象时有发生,若不加强管理,必将加速森林资源消耗。因此,各乡镇林业站要按有关规定,加强转让林木的采伐监管,建立采伐管理跟踪机制,责任到人,严禁超伐滥伐。对转让林木的伐中检查要做到2次以上,检查受让人是否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方式、材积等内容进行采伐,采伐结束后必须凭证验收,并将验收情况进行公示。对采伐中有超伐、滥伐行为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对受让人进行处理外,同时停止其林木采伐资格。各乡镇林业站要切实加强转让林木的采伐管理,完善管理办法,促使林木转让在规范中发展。
五、加强林政管理队伍建设。按照有关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严禁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参与林木转让采伐活动。县林业局将加强林木转让采伐林政执法监督,凡发现在林木转让的合同审核、伐区作业设计、采伐指标安排、采伐证审批、采伐检查与验收、更新造林验收、乱砍滥伐案件处理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附件: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情况调查表
二○○五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资源保护 采伐管理 通知
抄送:政府办,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开化县林业局办公室 2005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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