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办事处,相关学前教育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开化县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开化县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财政局 开化县教育局
2018年11月30日
开化县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加快推进我县学前教育改革,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发展水平,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建立浙江省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浙财科教〔2018〕4号)文件精神,县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学前教育专项补助和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本县普惠性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教育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定县教育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奖补分配方案,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监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等。
县教育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提出专项资金奖补分配建议,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监督各办学主体专项资金的使用等。
第二章 生均经费标准和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第六条 完善学前教育财政奖补政策,促进公办、民办幼儿园协同稳定发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综合考虑学前教育生均成本、收费标准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学前教育生均经费标准、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各学前教育举办者应按生均经费标准,筹措落实办学经费,确保对学前教育的投入。
第七条 学前教育生均经费,指按幼儿园在园幼儿人数平均的经费收入。学前教育经费收入主要有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经费补助、保教费收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办学经费、捐资收入、其他收入等。根据生均经费标准与学前教育成本大体相当的原则,确定当前我县学前教育生均经费标准为一级园10000元/生?年、二级园8900元/生?年、三级园7900元/生?年。
第八条 根据我县公办幼儿园发展现状,确定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含公用经费)定额为:一级园6000元/生?年、二级园5500元/生?年、三级园5000元/生?年。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适用范围为经县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公办、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根据保教费收费标准,将普惠性幼儿园分为一类普惠和二类普惠。具体分类标准为:公办幼儿园及保教费收费标准不高于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民办幼儿园,为一类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1.5倍以内(含)的民办幼儿园,为二类普惠性幼儿园。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幼儿园建设、扶持幼儿园发展、提高教师收入、提升教师素质、幼儿园升等级奖励等。具体奖补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保障类补助
1.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1)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为:
| 一类(元/生·年) | 二类(元/生·年) | ||||
一级 | 900 | 500 | ||||
二级 | 600 | |||||
三级 | 500 |
(2)在园人数按学年内学籍系统登记平均人数计算。
(3)公用经费支出范围,为幼儿园围绕保教活动及行政管理后勤服务所开展的办公差旅、水电煤、课程改革、教学材料、玩教具的日常购置维修维护、师资培训、广告宣传等方面的支出,不含人员经费、基本建设、大型修缮、偿还债务、园舍租赁等资本性支出和支付罚款、赔偿等非日常消耗性支出。
2.困难家庭保育费资助
(1)资助对象。在经县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低保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和残疾幼儿(简称“五类生”)。
(2)资助标准和办法。按照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具体按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确定的受助幼儿名单和人数实行资助。
(二)建设类补助
主要用于社会力量投资新(扩)建幼儿园,推进薄弱幼儿园、小规模幼儿园和教学点的标准化改造提升等。对幼儿园停办或转让的,不予享受此项补助。
对自建房产,并在经批准的幼儿园建设规模内开办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实际开班规模(幼儿园班级规模:按小班每班≦25人、中班每班≦30人、大班每班≦35人计算,下同。)分三年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按省二级幼儿园及以上标准新建的,给予每班补助10万元,单个幼儿园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90万元;按省三级幼儿园标准新建并经有关部门评估认定为省三级园的,给予每班补助建设资金8万元,单个幼儿园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经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三年内每年按照补助总额的40%、30%、30%分别予以拨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