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芹阳办事处,县级机关各部门:
经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主任(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开化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开化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开化县财政局
2018年12月24日
开化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推动县人大建议办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县财政安排的,用于承办单位办理由县人大代表提出的,不能通过单位立项,办理落实难度较大,但又事关群众生产生活急需解决的项目资金需求。
第三条 项目范围。
一般选择项目资金投入较少,社会关联度高的“小项目”,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确定。涉及的项目必须当年启动实施。以下项目不列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县人大代表在人代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中涉及的项目;
2.上级已立项并有专项资金的项目;
3.承办单位在财力上具备办理条件的项目;
4.本级财政已安排或可列入其他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包括“一事一议”项目;
5.属于个人事项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请审定
第四条 项目的提出和审定。
1.建议交办会后一个月内,承办单位根据办理情况对确需解决且符合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向县人大常委会代选任工委提出申请。
2.县人大常委会代选任工委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分类甄别,就项目是否已安排,项目资金是否可以整合、统筹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项目专项资金的建议方案。
3.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专项资金建议方案进行审查,确定当年要实施项目,并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
4.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通过的实施项目一般不予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仅限于调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等),承办单位需按规定填写开化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专项资金项目调整表(附件3),经县人大常委会代选任工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项目资金使用
第五条 县财政要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办理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工作,每年预算安排300万元,原则上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专项用于人大建议办理,确保人大代表建议办理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 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坚持“协商议事、公开透明,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突出重点、择需安排,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财权事权匹配、绩效优先”五项原则。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承办单位办公经费;不得用于人员和机构运转经费;不得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投资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性活动的支出;不得违反规定用于修建“楼、堂、馆、所”等“形象工程”或“政绩工程”支出。严禁任何单位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七条 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县财政将预算资金下达给预算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项目竣工验收后,承办单位按规定向预算单位提出拨款申请,预算单位按财务相关规定将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给各承办单位。
第八条 已安排项目原则上要当年实施完毕,不能实施完毕的项目资金收回县财政。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领衔代表要全程跟踪关注所提出列入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适时组织有关附议代表进行实地视察,及时对项目建设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帮助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对属县乡级层面的难点问题,报乡镇人大主席团(芹阳办事处人大工委)协调处理。
第十条 各乡镇人大主席团(芹阳办事处人大工委)要做好本区域内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服务保障工作,为相关项目的领衔代表和承办单位间的沟通搭建平台,适时组织代表对相关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视察,及时协调解决视察中发现的和领衔代表发现的问题,对属县级层面的难点问题,报县人大常委会代选任工委审核后,交县府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各承办单位要强化项目管理,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相关规定和程序,抓好项目建设工作;要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建议办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不得擅自调整使用范围或金额;要强化项目安全意识,负责做好项目实施中的安全责任落实工作;要确保项目的真实性,把好项目验收、审核和资金拨付关,做好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并适时组织代表对专项资金安排的有关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视察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暂缓拨款,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令承办单位追回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开化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开财行〔2017〕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开化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开化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专项资金申拨审批表
3.开化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专项资金项目调整表
附件1:开化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单位:万元
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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