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HKHD01-2015-0016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0日
开化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及时有效地解决我县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的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浙江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浙政发〔2011〕4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第18号公告)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四)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户籍在开化县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和持有开化县暂住证并在开化居住五年以上的人口:
(一)除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对象外,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
(三)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殊困难家庭。
第五条 临时救助的标准:一个家庭在一年内,因同一原因造成的困难,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酌情救助两次。
(一)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慢性病,在扣除各种医疗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它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每户按单人的低保标准给予每人低保标准2-6个月的一次性生活补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2个月,救助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
(二)家庭成员遭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或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给予每人低保标准3-6个月的一次性生活补助,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救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家庭住房及财产部分或全部损毁的,由县民政部门参照城乡低保标准,视解困期限,按救助人口分别发放1-3个月或6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金。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基本生活特别困难、无处居住的,参照自然灾害倒损房补助标准发放修建房补助。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经其它救助实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民政部门视情节进行救助。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