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HKHD01-2015-0016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0日
开化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城乡困难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保障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4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第18号公告)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对因患病医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居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救助。
所称的家庭基本生活,是指维持日常生活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其标准按照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第三条 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要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府办、民政、财政、卫计、人力社保、审计、残联、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具体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分工如下:
(一)县府办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等事务。
(二)县民政局负责实施医疗救助工作,承担办理、调查核实、审批、资金下拨等事务。
(三)县财政局根据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按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四)县卫计局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降低医疗成本,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协助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五)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工作的衔接,协助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六)县审计局要适时开展对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的专项审计。
(七)县残联、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应积极帮助筹措资金,支持医疗救助工作,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优势。
(八)各乡镇(包括芹阳办事处,下同)负责医疗救助的受理、初审、申报等工作。
(九)村(社区)根据乡镇民政办的委托,承担医疗救助服务工作。
第五条 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对象
凡户籍在本县范围内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福利机构监护的弃婴、孤残儿童和社会散居孤儿;
(三)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的重度残疾人;
(四)“三老”人员(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重点优抚对象;
(五)享受健康生活补助的百岁老人;
(六)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困难群众;
(七)因见义勇为行为直接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人员(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在我县域内见义勇为直接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非本县户籍人员也属本办法的救助对象);
(八)因患重特大疾病、其它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人员(简称因病致贫人员)。
上述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社会医疗救助范围:
1、由于违法或犯罪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或公)伤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支付的医疗费用;
3、应当由第三责任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4、突发公共卫生事故的医疗费用;
5、出国及赴港澳台境外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6、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
7、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费用范围: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特殊病种参照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不列入救助范围,计算救助基数时应减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0-16周岁乡村儿童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及单位给予的各类报销、补助,并按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情况及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救助基数。
本办法中所称重特大疾病是指各类恶性肿瘤、尿毒症、系统红斑狼疮并发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疾病、心脏手术后抗凝治疗、器官和组织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风湿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等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机构确定的病种。
第七条 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