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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2021-06-24 开化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15年2月8日      

   

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综合执法),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综合执法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政府的决定,由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综合执法局)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除外),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综合执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行政管理区域面积、实际人口数量、综合执法职权范围和核定的人员编制数等因素,合理配置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保障综合执法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综合执法局是本县综合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综合执法工作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综合协调、监督考评。      

  综合执法局派驻乡镇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执法工作,接受综合执法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考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综合执法局派驻机构的人员保障和执法保障。      

  第六条 住建、规划、人防、市场监管、环保、公安、水利、国土、林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行业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等职责,积极协助综合执法局开展综合执法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综合执法工作,发现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志愿者组织在综合执法工作中的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协助综合执法活动。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综合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全县综合执法的规章制度、管理目标、考核标准和年度工作任务,并组织检查落实; 

  (二)指导、检查、监督乡镇综合执法机构开展工作,并进行考核;      

  (三)负责案件办理;根据需要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县开展集中执法活动;      

  (四)加强全县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综合执法人员素质;      

  (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综合执法局派驻乡镇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执法工作,完成本级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局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 综合执法局依法集中行使下列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建筑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人防(民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室外公共场所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城市餐饮服务业超标排污行为,对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等物质的行为(工业领域除外)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人行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动物(犬类)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行使水政渔政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四)行使国土资源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未批先建占用土地和非法采矿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五)行使森林防火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野外用火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六)行使以上行政处罚权相关的监督检查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十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条 职能划转后,除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以外,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综合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一律无效。      

  第十一条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分清综合执法局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主次责任。      

  下列事项日常监督检查由综合执法局为主行使:      

  (一)城市规划的未批先建;      

  (二)工商行政管理的室外公共场所无证经营;      

  (三)公安交通管理的侵占城市人行道、犬类管理; 

  (四)城市内河、城区河道水政渔政。      

  下列事项日常监督检查由综合执法局派驻乡镇执法机构为主行使:      

  (一)镇规划的未批先建;      

  (二)水政渔政;      

  (三)国土资源管理的非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未批先建占用土地和非法采矿;      

  (四)森林防火管理的野外用火。      

  下列事项日常监督检查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行使:      

  (一)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建筑施工、房地产;      

  (二)人民防空;      

  (三)规划批后监管;      

  (五)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城市餐饮服务业超标排污、除工业领域对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      

  第十二条 综合执法局对派驻乡镇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查处而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必要时,可以组织力量共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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