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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2021-06-24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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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HD01-2015-0010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28日     

   

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省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城乡规划或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     

  县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综合执法、公安、市场监管、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调查摸底、风险评估、签订补偿协议、房屋拆除等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五条 因实施城乡规划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发改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证明文件;     

  (二)县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     

  (三)县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和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     

  (四)征收补偿的资金证明及产权调换房屋落实情况,属重新建造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用地批准文件和产权调换房屋建设方案;     

  (五)房屋征收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县政府。县政府认为符合城乡规划或公共利益的、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征询改建意愿。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被征收人同意改建意愿不足90%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县政府。县政府认为需要重新组织征询被征收人改建意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     

  第七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关部门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宜:     

  (一)国土、规划、产权登记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新建、改建、扩建、析产、分割、赠与、租赁、抵押、典当等手续;     

  (二)市场监管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国土、规划、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房屋征收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被征收人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通知被征收人。     

  对认定为应当予以补偿的建筑,应当考虑建筑登记成本上存在差异等因素确定评估价值。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规定予以补偿,临时建筑审批时附有条件的,按所附条件办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调查的同时,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价值进行预评估,并根据调查结果和预评估等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县政府。     

  县政府应当组织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审计、监察、法制、信访等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等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结论。经过论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和省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书面意见,并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征收范围内50%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和省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情况和根据公众、被征收人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汇总,报县政府审查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条 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维稳、法制、公安、信访等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专户,财政部门应当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     

  第十一条 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7日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房屋征收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住宅小区主要入口、公告栏等醒目位置张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纸等媒体发布。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将报名登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由被征收人选定。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50%以上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50%以上选票。     

  不能投票确定的,应当及时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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