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排污权指标差别化市场化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2日
开化县排污权指标差别化市场化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充分发挥环境资源配置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引导企业树立绿色环保的发展理念,扎实推进国家东部公园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政办〔2013〕8号)、《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加快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开政发〔2014〕89号)、《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化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的通知》(开政发〔2014〕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开化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15年底,建立完善的环境资源配置体系;建立健全管理规范、交易顺畅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建立主要污染物指标动态管理系统;完成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刷卡排污总量自动控制系统建设;完成“十二五”期间化学需氧量削减10.2%以上、氨氮削减13.7%以上、二氧化硫削减15%以上和氮氧化物消减11%以上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量化管理制度
1.核定初始排污权指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规范,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对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核定和分配,将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量(初始+新增),作为全县工业企业基准排污总量指标。
2.差别化核定企业年度允许排放量。环保部门按照排污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指标、年度减排任务,结合企业的亩产效益评级和实际生产需要,对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的排污单位,重新核定和分配初始排污权指标。企业年度实际排污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的允许污染物排放量,对偷排、漏排、超总量排放的,环保部门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3.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动态管理系统。建立政府排污权指标储备制度,排污单位获得初始排污权期满一年,通过采取工程治理、结构调整和监督管理等减排措施,在扣除减排任务后富余的排污指标,或因破产、关停、被取缔以及迁出本行政区域,其有偿取得的排污权指标,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确认后,可由政府回购,纳入排污权指标储备库;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迁出本行政区域,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作为政府储备。
(二)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实行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有偿使用和交易。
1.开化县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基准价(按照《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化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的通知》(开政发〔2014〕90号):化学需氧量0.4万元/吨?年、氨氮0.4万元/吨?年、二氧化硫0.1万元/吨?年、氮氧化物0.1万元/吨?年。
2.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期限与排污许可证期限一致,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优惠政策参照《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化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的通知》(开政发〔2014〕90号)文件执行。
3.明确企业评价分类方法。对企业按《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加快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开政发〔2014〕89号)实行评价分类,依次划分为A、B、C三大类。其中,A类为发展提升类,B类为整治提升类,C类为限制类和落后淘汰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