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6日
开化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和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支持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入承包土地面积20亩(含)以上、流转期限5年(含)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
第三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由开化县人民政府登记颁发,具体实施机关为开化县农业局,受理机构为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第四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双方权益按合同约定保障。
第五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的申请人为流入土地的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使用其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经营组织的,应使用其法定名称。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的登记。由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六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申请,由申请人自愿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出,经县农业局审核,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确认流入主体的经营权限,颁发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
第七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核对;
(五)登记;
(六)发证。
第八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申请审批表;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四)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发生再流转,申请经营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申请审批表;
(三)拟登记土地原承包方同意再流转的证明材料;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五)原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
(六)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经营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后,申请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主体姓名或名称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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