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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24 开化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2日 

    

  开化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生态立县、特色兴县”发展战略,坚定不移走“产业高新、小县大城、生态发展”道路,更好地建设国家东部公园,引导企业不断追求卓越经营绩效,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对本县范围内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品牌创建工作成效显著、行业内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的最高质量奖励。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以推广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为基础,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遵循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好中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范围为全县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企业或组织。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领导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审办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 

  第六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督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请县政府批准县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七条 评审办负责县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重要工作规范;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数据库,根据评审需要,按行业组建若干评审组; 

  (三)制定县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县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县政府质量奖申请; 

  (四)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评审,调查、监督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六)组织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七)向评委会报告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八)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九)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十)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八条 评审组由3名以上(含3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九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开化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质量安全、行政许可、认证认可、产品消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县内同行业前3位,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四)在推进员工的创业再创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推进技术跨越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县内同行业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近3年在各级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无因企业或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服务对象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有效投诉;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评定标准 

    

  第十一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T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评审内容总分为1000分。 

  第十二条 为保证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对各行业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社会满意度、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进行评审,以保证县政府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当年申请企业或组织未能达到评分标准的,该奖项空缺。 

    

  第六章 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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