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9日
开化县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服务业发展,保障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中心城区和建制镇规划区非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利用现有房屋临时改变用途从事商贸、物流、宾馆、餐饮、娱乐、休闲等服务业经营活动和从事有赢利性质的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等活动的行为。
严禁将非住宅用地上的房屋改造为成套住宅使用。
居住小区及居住小区级以下服务设施用地不适用于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现有房屋,是指单位或个人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造或取得的住宅、办公、厂房、仓库、附属用房和其他非经营性房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改变用途,是指符合城乡规划,在保持土地登记用途不变、产权关系不变、建筑主体结构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其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功能,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服务业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公共安全的;
(二)已纳入政府近期统一组织实施的城市改建区范围和政府批准的土地收储方案的;
(三)不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及使用要求,不符合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的;
(四)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改变用途不符合保护要求和影响城市景观的;
(五)改变使用功能后,对相邻土地、建筑物造成影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而无法排除的;
(六)住宅及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居住区等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车库和室内停车场;
(七)存在违法建设未经依法处理的建筑物;
(八)整幢建筑物局部改变用途的;
(九)建筑物产权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
(十)属于临时建筑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六条 工业企业已有工业用地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在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期间,政府不再安排工业用地。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申请人(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
3、房屋改造方案;
4、相关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
5、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意见;
6、符合《工程资质设计标准》(建市〔2007〕86号)的设计单位对建筑结构安全的意见或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合格意见(如需对建筑结构进行修改或加固的,其设计施工图须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7、改变用途投入部分放弃补偿承诺书;
8、其他相关材料和设计图纸。
申请单位或个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材料则自行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