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民儿〔2014〕87号)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发放的对象和范围
凡户籍在本县的下列儿童(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福利保障待遇:
(一)孤儿
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1、机构养育孤儿。指由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和弃婴。包括福利机构内养育的孤儿、弃婴;福利机构监护下实施家庭寄养的孤儿、弃婴。
2、社会散居孤儿。指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父母死亡、失踪的,不在福利机构养育的儿童。
(二)自身困境儿童
指儿童本身重残或重病等,且家庭生活困难亟需保障的儿童。
1、重残儿童。指持有县残联认定的一、二级残疾证的儿童;
2、重病儿童。指患有《开化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的儿童;
3、流浪儿童。指脱离家庭或离开监护人流落社会连续超过24小时失去基本生存保障而陷入困境的儿童。
(三)困境家庭儿童
指家庭遇到困难和问题,父母双方无力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有下列情形的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儿童父母双方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踪(弃家出走2年以上,下同),服刑(服刑1年以上,含强制戒毒等,下同);重残(一、二级残疾,下同);患重特大疾病(患病1年以上,下同)。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踪、服刑、重残、患重病,以及再婚等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
(3)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重残或长期患重特大疾病的。
(4)父母有严重虐待行为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儿童。
(5)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儿童。
2、贫困家庭儿童。指除上述情形外其他生活在低保家庭的儿童。
二、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发放标准
(一)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福利保障标准按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他儿童福利保障标准按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福利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1、孤儿。
(1)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但每人每月不得低于1000元。
(2)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不低于我县福利机构孤儿福利保障标准的60%确定,但每人每月不得低于600元。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
3、贫困家庭儿童。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同时,发放福利保障费,按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25%确定。
(二)为改善儿童的医疗康复条件,提高儿童的营养水平,落实儿童的监护责任,给予以下儿童或监护人家庭一定数额的补贴。
1、重残儿童、重病儿童。每人每月发放30元的医疗补贴。
2、对重残、重病儿童、履行社会散居孤儿监护责任的家庭。每月每人发放100元的护理、监护补贴。
3、对依法收养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的重残、重病儿童的家庭。每人每月发放150元补助。
4、流浪儿童。每人每月按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5%发放补助金。
(三)具有多重身份的儿童,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福利待遇,儿童享受的福利保障金及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保障申报程序与申报材料
(一)申报程序
申请儿童福利保障,应由儿童福利机构或儿童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村(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员初审并填写《开化县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保障申请审核表》,乡镇(芹阳办事处)及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审核、签署意见,报县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复核后,由县民政部门审批。
(二)申报所需材料
1、孤儿。
(1)福利机构养育孤儿。提供县公安局出具的弃婴送养证明、福利机构开户银行及账号;
(2)社会散居孤儿。提供县公安局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失踪的证明,孤儿的户口簿、身份证、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全日制院校出具的孤儿就学证明,孤儿本人的银行存折复印件。
2、自身困境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