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管理办法》和《开化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自行运作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管理办法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资金周转的影响,充分发挥企业应急专项资金作用,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归还县内金融机构到期贷款周转困难,促进企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9号)文件精神,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继续对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实行委托县内金融机构运作管理,并制定如下办法。
一、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方式
由县财政筹集一定的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县级有关金融机构进行运作,企业通过借用应急专项资金,实现受托金融机构续贷款。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公司与县级有关金融机构签订《开化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县人行、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在受托金融机构开设开化县受托金融机构企业应急受托资金专户或开化县受托金融机构资产托管专户--企业应急受托资金专户,账户归属受托金融机构。受托金融机构严格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全权负责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的调查、审批、出借、本息收回事宜,上述业务办理均通过开化县受托金融机构企业应急受托资金专户或开化县受托金融机构资产托管专户--企业应急受托资金专户运作,支持企业在续贷期间的资金周转。
二、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适用条件
申请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一)工商登记注册地在我县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缴纳税费的企业。
(二)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偿还受托金融机构到期贷款出现暂时困难,申请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用于“还旧贷新”。
(三)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无重大经济诉讼及重大违反法律法规未决事项。
(四)企业信用等级在BBB类以上,或企业信用良好,符合受托金融机构贷款条件,且无银行贷款逾期归还的违约记录。
(五)企业已向银行提供足额的资产抵押或由有偿还能力的企业作担保。
(六)借款企业股东已向银行承诺以本人所拥有的企业股权和个人全部财产抵押给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受托金融机构应及时足额续贷给企业,对企业续贷款不少于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
三、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办理程序
(一)借款企业申请,承诺专款专用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必须在受托金融机构贷款到期20日前向其提出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申请,说明贷款金额、已自筹还贷资金、要求借款金额、借款时间、担保方式和借款企业、担保人基本经营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并承诺专款专用。
(二)金融机构调查,落实后续贷款
受托金融机构接到申请后,应通过征信系统查询企业信用状况,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贷款情况进行调查。主要是企业归还贷款后是否达到续贷条件,在调查合格或上级银行下达贷款审批意见书后,才可按程序办理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手续并落实企业后续贷款,确保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在短期内收回。
(三)金融机构审批,及时办理借款
受托金融机构对企业申请应急专项资金借款资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条件具备的申请企业进行审批。根据受托金融机构负责人的批准意见,受托金融机构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与借款企业、担保人签订《抵押合同》《担保合同》,凭相关借款手续,及时将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从开化县受托金融机构企业应急受托资金专户或开化县受托金融机构资产托管专户--企业应急受托资金专户划转给企业。
(四)银企协作配合,资金封闭运行
受托金融机构与借款企业应密切配合,在借款还贷、贷款归还借款两个环节实行转账支票交换,确保借款企业及时归还企业应急专项资金。放贷资金下达企业贷款账户的同时,监督企业及时将应急专项资金借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实时划拨至开化县受托金融机构企业应急受托资金专户或开化县受托金融机构资产托管专户--企业应急受托资金专户。
四、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一)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仅限用于借款企业向受托金融机构贷款到期的“还旧贷新”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单笔最高借用额度不超过受托金融机构给予企业的续贷额,单笔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30天。借款期限内按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时央行公布的当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收利息。借款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本金每日万分之四收取违约金,直至全部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为止。企业借款逾期满一个月仍未归还的,受托金融机构将通过法律、经济等渠道,追回资金;县财政暂停企业享受县级优惠政策。
(二)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降低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出借利率给予优惠,截至2020年12月31日,按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时央行公布的当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调100基点计收利息。
(三)受托金融机构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对企业贷款账户的管理,加强资金监控,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负责督促企业及时足额归还企业应急专项资金,不得由企业提取现金或转作归还借款之外的其他用途。受托金融机构未能履行委托运作职责,或已续贷但监管缺失,导致企业没有及时足额归还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应由受托金融机构承担足额归还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及利息和违约金的责任。协议约定期限届满,受托金融机构应无条件将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归还县财政局,并结清利息和违约金。如不能及时足额归还的,受托金融机构应承担向县财政局足额支付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及其利息、违约金等款项的责任,并在5日内转出在该受托金融机构中的财政性存款。
(四)受托金融机构应加强领导,规范程序,提高效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管好用好企业应急专项资金。
五、附则
(一)委托县级金融机构运作的企业应急专项资金总额度为6100万元,各银行初始规模如下:开化县农村商业银行150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70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县支行1000万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70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700万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县支行500万元,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支行500万元,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支行500万元,县国资公司在委托运作总额度内每季度对各金融机构重新分配、调整运作规模,运作笔数较少的县级金融机构可实行随借随还模式,使用时向县国资公司申请应急专项资金,完成转贷后及时归还。另外,2900万元的企业应急专项资金暂存县财政局。如委托运作额度无法满足转贷需求,追加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总额度,需经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审批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国资副县长审批;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分管副县长审批。其它银行条件具备时,可向县政府提出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书面申请,经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审批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按本办法运作。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30日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附件:开化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协议
附件
开化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协议
开国资〔2020〕 号
委托方(甲方):开化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受托方(乙方):
按照《开化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管理办法》(开政办发〔2020〕号)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开化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以下简称委托运作资金)业务,签订本协议;有关协议内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商定和执行。
第一条 委托运作资金事项
一、乙方受甲方委托,委托运作资金规模由甲方根据乙方委托运作资金的业务量和本息回收情况,按季度进行确定调整,规定用途为企业借用应急专项资金,帮助解决归还乙方到期贷款转贷资金周转困难,以实现乙方续贷款。
二、乙方办理委托运作业务。严格按照《开化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管理办法》规定,乙方书面申请,经县人行、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在乙方开设“ 企业应急受托资金专户”,账户归属乙方。乙方遵循审贷分离的原则,全权负责办理委托运作资金借款的调查、审批、出借、本息和违约金收回等事宜。委托运作资金的划入、出借和收回本金、利息和违约金等业务,均通过 企业应急受托资金专户运作,支持企业在续贷期间的资金周转。
三、乙方开设的 企业应急受托资金专户,其账户归属乙方,委托运作资金产权归属甲方,其派生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甲方。乙方于每季度末将其存款利息及时支付给甲方。
第二条 委托运作资金提供和收回
一、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委托运作资金,委托运作期限至 年 月 日。甲方将于每季度调整委托运作资金,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委托运作资金调配。
二、乙方向借款企业出借委托运作资金,单笔最高借用额度可在乙方续贷额度以内予以转贷,单笔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30天。借款期限内按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时央行公布的当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收利息。借款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本金每日万分之四收取违约金,直至全部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为止。借款企业逾期满一个月仍未归还的,乙方应通过法律、经济等渠道,追回资金。乙方收取的企业偿还委托运作资金借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及时全部划转到 企业应急受托资金专户中,于每季度末支付给甲方。
三、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降低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出借利率给予优惠,截至2020年12月31日,按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时央行公布的当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调100基点计收利息。
四、当乙方暂无委托运作资金使用需求时,应实时将资金归集到甲方“资金池”账户。
五、期限届满,乙方及时足额归还甲方委托运作资金,并结清利息和违约金。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委托运作资金,并保证委托运作资金来源正当。
二、甲方根据乙方委托运作资金业务量和本息收回情况,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委托运作手续费。
三、对乙方受托资金运作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四、乙方在委托期限届满,不能及时足额归还委托运作资金及其利息、违约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足额归还委托运作资金及其利息、违约金等。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确定专门人员,认真做好甲方的委托运作资金业务,做好会计核算。
二、对委托运作资金的发放、管理、保证与回收工作负全部责任,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三、监督借款企业对委托运作资金的合理使用,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及时进行处理。
四、及时向借款企业收回委托运作资金本金和利息、违约金,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甲方归还委托运作资金本金、利息和违约金。
五、承担甲方委托运作资金事项的风险,如发生风险,由乙方承担责任。
六、按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供委托运作资金有关的核算数据和真实完整的业务信息情况。
七、按期向甲方收取委托运作资金业务手续费。
八、对于因企业未能及时清偿借款,因此向企业追讨欠款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第五条 委托运作资金业务手续费
一、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委托运作资金手续费,每年末结算一次,手续费可用于乙方办理委托运作业务人员的差旅费用和加班补贴。
二、乙方每季度运作资金总额高于委托运作资金5倍的,每笔手续费为500元;低于委托运作资金5倍的,每笔手续费为400元。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本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甲方可酌情扣减相应手续费、取消委托运作资金资格,并由乙方向甲方全额返还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及其利息、违约金等款项;
二、因甲方原因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委托运作资金协议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未及时给付乙方手续费,应向乙方补足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