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开化县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县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县产业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支持我县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企〔2019〕4号)《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衢政办发〔2019〕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开化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产业基金是由开化县人民政府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要求进行运作。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县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县聚集,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的有效结合,推动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县产业基金按照“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主动参与省市产业基金联动,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经济发展战略,重点支持我县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 县产业基金设立规模为3亿元,资金主要来源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与上级财政合作出资、基金投资收益等,今后视运作和管理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后进行规模调整。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开化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负责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管委会由县长担任主任,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县府办、发改局、经信局、司法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体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金融服务中心、国资中心、工业园区、人行开化支行、县属国有企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第六条 管委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委”),为产业基金具体投资决策机构。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提出投决委成员名单和议事规程,报管委会审定。投决委由常务副县长担任主任委员,并主持召开会议。投决委成员原则上由管委会成员单位派员和相关专家组成。
第七条 开化县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基金公司”)为基金法人机构,负责县产业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作。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负责根据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导向及本县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研究确定县产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审定县产业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审定投决委提交的有关产业基金投资方案事项;审议县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监督县产业基金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协调和决策县产业基金重大投资事项,为县产业基金重大项目投资运作提供必要支持。
第九条 投决委主要职责:审查直接投资项目方案和项目评估报告,提出决策意见;审查子基金项目合作方案和投资建议,包括审查批准阶段参股合作对象,与合作对象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等,提出决策意见;审查批准投资退出机制,包括退出时间和退出价格,提出决策意见;审查子基金委托管理协议、银行托管协议等。
第十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的日常事务;贯彻落实管委会有关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组织投决委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负责向衢州市区域产业基金推荐项目;协调县产业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对县产业基金进行考核评价,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牵头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开展县产业基金财务监管,负责县基金公司考核评价工作,并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第十二条 县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县产业基金投资方向;作为项目发起人推荐重大投资项目,提供投资信息,为项目投资提供对接服务;参与基金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县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建议和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基金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县财政局、审计局、金融服务中心、国资中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基金的设立与运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管。
第十四条 县基金公司主要职责:根据我县产业发展规划,负责收集、筛选投资项目,建立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库。按照基金投资计划,开展对拟投资合作项目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相应业务可委托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意见;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县产业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十五条 县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导向以及本县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投向新能源、新材料、大健康、文化旅游、电子信息、数字经济、现代物流、生态农业等领域,并根据县委县政府战略部署及时作出调整。不能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政府禁止、限制发展行业。
第十六条 县产业基金从事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不得投资股票(上市公司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七)经管委会批准的重点领域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十七条 县产业基金设立的各类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子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案例;
(五)专业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第五章 运作模式
第十八条 县产业基金与国家、省市政府投资基金及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开展合作,采取“子基金”为主,“直接投资”为辅的模式进行运作,并积极探索各类创新业务,吸引各类高端资源要素集聚开化。
(一)“子基金”模式,指县产业基金与上级政府产业基金及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合作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或以增资方式参股现有基金的投资模式。“子基金”模式以“定向基金”为主、“非定向基金”为辅。“子基金”应当在开化县内注册,实际投资在县域内的资金不得低于县产业基金出资额,政府产业基金原则上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定向基金”出资结构中各级政府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的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定向基金规模的40%,与产业项目方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定向基金规模的20%。
“非定向基金”出资结构中各级政府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的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非定向基金规模的30%,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