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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开化县集体土地上危险房屋 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24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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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集体土地上危险房屋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集体土地上危险房屋治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房屋治理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和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国有划拨土地上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的治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危房治理要坚持“政府推动、属地管理、群众自愿、分类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实行先落实安全措施、后实施治理的方针,分期有序推进。

第四条  县住建部门为本县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乡镇(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危房巡查排查、安全监管、解危处置等具体工作。

发改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司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确保危房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危房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由乡镇(办事处)自行保障。

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经常对使用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建立完善房屋修缮记录,保全设计施工资料。

第七条  乡镇(办事处)要建立经常性的房屋排查巡查制度,应建立专人检查、专人监管、专人负责的排查巡查责任机制,成立房屋安全管理员、片区监管员、乡镇(办事处)负责人的三级监管网络。对属地房屋实行常态化网格化巡查和大排查相结合的监管。如遇雨雪冰冻台风雷暴等灾害性天气,应及时组织开展应急专项排查,及时预警、果断决策、快速处置。

第八条  县住建部门应经常性组织乡镇(办事处)房屋安全管理员、片区监管员等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律与业务技术培训。

第九条  乡镇(办事处)应建立完善房屋基本信息档案,整理好房屋大排查和平时巡查记录、信访投诉、检查监管等资料,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条  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乡镇(办事处)房屋安全管理员;房屋安全管理员在日常巡查监管中,发现房屋出现结构性开裂、沉降、倾斜等安全隐患时,应做好书面记录和拍照留存,并立即上报片区监管员;片区监管员接到信息后,应立即查看,并将情况立即上报乡镇(办事处),并采取相应解危措施。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所有权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乡镇(办事处)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的,应及时督促房屋所有权人限期委托鉴定,逾期不鉴定的,可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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