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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开化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24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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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和《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发布第283号修正)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适用范围和土地收益等价款补交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后,采用买卖、赠与等方式处置该住房的行为。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5年后,可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一)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补交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房屋的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时,需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县国土部门根据相关资料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变更登记,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为70 年。岙滩安居小区和东城锦苑的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出让年限自2019年2月  16日(实施办法正式施行次日)起计算,花山坪18号7幢、8幢楼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出让年限自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土地收益等价款按年期修正系数标准予以修正。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不同阶段的上市交易政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需计缴的费用按以下方法计算:

1.2007年10月7日(浙政发〔2007〕57号文件下发之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具体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按照上市交易时该套房屋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土地面积评估价的55%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即可取得完全产权。计算公式如下:

土地收益等价款(元)=土地市场评估价×55%×年期修正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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