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扎实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坚决取消各类不合法、不合理证明,杜绝各类循环证明、奇葩证明,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为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提供宽松环境。经全面清理、依法审核确认,县政府决定取消各类证明286项,其中直接取消107项、个人承诺方式取消27项、信息共享方式取消72项、部门核查方式取消80项。现将取消证明材料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清单管理。对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各部门不得再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提供证明。因法律法规调整需要增设或调整的,要按照法定程序报县编办,经县编办、县法制办进行必要性、合法性审查论证后,由县政府批准公布。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增设和调整要求基层和其他部门开具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
二、做好工作衔接。证明事项取消后,各部门要做好后续衔接工作。对确需核实有关情况的,要通过现有证照材料、直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情况,确保不因证明取消影响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对未取消的证明事项,要规范证明名称和办理用途,形成统一的证明模板,利用网上政务服务大厅,实现网上自助办理。对群众在外地办事需要我县出具的证明事项,要按照“方便群众、酌情合理、实事求是、做好服务”的原则,继续开具相关证明,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三、减轻基层负担。对个人表现类、品行类、评审评选类等属于政审类材料的,受理部门要主动调查核实,不得将责任转嫁给乡镇政府(芹阳办事处)、村(社区),不得要求乡镇政府(芹阳办事处)、村(社区)出具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明和无权查证、无法核实的证明。
四、加强监督检查。县督考办、县跑改办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表扬,对推进不力、工作滞后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建立长效巡查和报告机制,避免出现“一阵风”现象,从源头防止“新证明”出现,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监督机制,接受办事群众和企业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开化县取消证明材料清单(第一批)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
附件
开化县取消证明材料清单(第一批)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适用事项 | 出具主体 | 审批主体 | 取消方式 |
1 | 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环保部门 | 县民政局 | 直接取消 |
2 | 场所使用证明 | 农药经营许可 | 村委会或乡镇国土所 | 县农业局 | 直接取消 |
3 | 场所使用证明 | 动物诊疗许可 | 村委会或乡镇国土所 | 县农业局 | 直接取消 |
4 | 场所使用证明 | 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村委会或乡镇国土所 | 县农业局 | 直接取消 |
5 | 场所使用证明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村委会或乡镇国土所 | 县农业局 | 直接取消 |
6 | 场所使用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村委会或乡镇国土所 | 县农业局 | 直接取消 |
7 | 场所使用证明 | 兽药经营许可 | 村委会或乡镇国土所 | 县农业局 | 直接取消 |
8 | 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 |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企业所得税) | 中介机构 | 县税务局 | 直接取消 |
9 |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未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证据信息 |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企业所得税) | 中介机构 | 县税务局 | 直接取消 |
10 | 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 车船税申报征收 | 车船厂商 | 县税务局 | 直接取消 |
11 | 政府部门出具的改造安置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 房地产交易纳税、减免申报征收(计税价格无争议) | 政府拆迁部门 | 县税务局 | 直接取消 |
12 | 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国土部门 | 县税务局 | 直接取消 | |
13 | 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 | 政府部门 | 县税务局 | 直接取消 | |
14 | 中国人民银行分设于各地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 人民银行 | 县税务局 | 直接取消 | |
15 | 改造安置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 城市建设部门 | 县税务局 | 直接取消 | |
16 | 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 县税务局 | 直接取消 | |
17 |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的证明 | 耕地占用税纳税、减免申报征收 | 国土部门 | 县税务局 | 直接取消 |
18 |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 从事个体经营税费优惠备案 | 工商部门 | 县税务局 | 直接取消 |
19 |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 企业综合税费优惠备案 | 工商部门 | 县税务局 | 直接取消 |
20 | 政府部门出具的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证明材料 |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备案 | 国土部门 | 县税务局 | 直接取消 |
21 | 地下建筑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 国土部门 | 县税务局 | 直接取消 | |
22 | 司法系统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证明材料 | 国土部门 | 县税务局 | 直接取消 | |
23 |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国土部门 | 县税务局 | 直接取消 | |
24 | 电力行业用地证明材料 | 国土部门 | 县税务局 | 直接取消 | |
25 | 水利设施用地证明材料 | 国土部门 | 县税务局 | 直接取消 | |
26 | 港口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 国土部门 | 县税务局 | 直接取消 | |
27 | 供热企业用地证明材料 | 国土部门 | 县税务局 | 直接取消 | |
28 | 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 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 | 各开户银行 | 县税务局 | 直接取消 |
29 | 受灾证明材料 | 公安、消防、保险公司、人民政府、中介机构 | 县税务局 | 直接取消 | |
30 | 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 | 个人所得税申报征收——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已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 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 | 县税务局 | 直接取消 |
31 | 纳税困难证明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核准(纳税有困难的企业) | 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或保险公司理赔证明 | 县税务局 | 直接取消 |
32 | 房产税优惠核准(纳税有困难的企业) | 县税务局 | 直接取消 | ||
33 | 人事部门证明 | 申请任教30年教龄荣誉证书 | 所在单位 | 县教育局 | 直接取消 |
34 | 校舍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备案) | 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分立、变更、合并 | 消防部门 | 县教育局 | 直接取消 |
35 | 年度考核或试用期考核证明 |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 所在学校 | 县教育局 | 直接取消 |
36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教师资格认定 | 人事档案存放部门 | 县教育局 | 直接取消 |
37 | 师范生证明 | 教师资格认定 | 有关院校 | 县教育局 | 直接取消 |
38 | 法人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举办者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民办学校筹设、正式设立、分立、变更审批 | 公安机关 | 县教育局 | 直接取消 |
39 | 新建建筑提供建筑质量合格证明 | 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分立、变更审批 | 住建部门 | 县教育局 | 直接取消 |
40 | 环境影响评价证明 | 正式设立、分立、变更 | 环保部门 | 县教育局 | 直接取消 |
41 | 校长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 分立、依法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批准 | 公安机关 | 县教育局 | 直接取消 |
42 | 继续教育证书和学分卡 | 中小学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职称的评审工作 | 人力社保部门 | 县教育局 | 直接取消 |
43 | 继续教育培训学分证明 |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 所在单位 | 县教育局 | 直接取消 |
44 | 新建建筑提供建筑质量合格证明 | 依法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批准 | 住建部门 | 县教育局 | 直接取消 |
45 | 师德表现证明 |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 所在单位 | 县教育局 | 直接取消 |
46 | 年度考核或试用期考核证明 |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 所在单位 | 县教育局 | 直接取消 |
47 | 年度考核或试用期考核证明 |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 所在单位 | 县教育局 | 直接取消 |
48 | 年度考核或试用期考核证明 |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 所在单位 | 县教育局 | 直接取消 |
49 | 举办者的信用状况证明 | 民办学校筹设、正式设立、变更 | 工商部门或申报人或申请人 | 县教育局 | 直接取消 |
50 | 校长任职资格证明 | 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分立、合并,依法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批准 | 申报单位 | 县教育局 | 直接取消 |
51 |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育部门 | 县教育局 | 直接取消 |
52 | 家庭贫困证明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 民政、残联或乡镇 | 县教育局 | 直接取消 |
53 | 专任教师工资待遇凭证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 申办者 | 县教育局 | 直接取消 |
54 | 校长学历证明 | 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分立、合并,依法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批准 | 内部共享或申报单位或申请人 | 县教育局 | 直接取消 |
55 | 注册考核周期内个人的师德表现证明 |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 申请人提交书面材料或教育行政部门内部获取 | 县教育局 | 直接取消 |
56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必须连续作业的证明 | 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 | 住建部门 | 县环保局 | 直接取消 |
57 | 有无享受保障性住房、福利性分房证明 | 申请公租房保障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房改部门 | 县住建局 | 直接取消 |
58 | 婚育情况证明 | 再生育审批 | 乡镇政府 | 县卫计局 | 直接取消 |
59 | 计划生育证明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乡镇政府 | 县卫计局 | 直接取消 |
60 | 计划生育证明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乡镇政府 | 县卫计局 | 直接取消 |
61 | 独生子女证明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乡镇政府 | 县卫计局 | 直接取消 |
62 | 独生子女证明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乡镇政府 | 县卫计局 | 直接取消 |
63 | 子女死亡证明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公安或医疗机构 | 县卫计局 | 直接取消 |
64 | 子女死亡证明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公安或医疗机构 | 县卫计局 | 直接取消 |
65 | 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医疗机构 | 县卫计局 | 直接取消 |
66 | 法人资格证明(含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资格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等)。 | 设置医疗机构审批 | 各企事业单位 | 县卫计局 | 直接取消 |
67 | 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发证) |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 | 县卫计局 | 直接取消 |
68 | 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 | 县卫计局 | 直接取消 |
69 | 变更证明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 | 市场监管部门 | 县卫计局 | 直接取消 |
70 | 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证明 | 办营运证 | 公安机关 | 县运管所 | 直接取消 |
71 | 车辆承运人责任险证明 | 办营运证 | 保险公司 | 县运管所 | 直接取消 |
72 | 学历证明 | 教练从业资格 | 各大高校及相关教育机构 | 县运管所 | 直接取消 |
73 | 专业技术资格证明(职称证明) | 教练从业资格 | 具有培训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 | 县运管所 | 直接取消 |
74 | 客运站站级验收证明 | 客运站场 | 相关验收单位 | 县运管所 | 直接取消 |
75 | 证书遗失证明 |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级以上主要媒体 | 县市场监管局 | 直接取消 |
76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补办 | 市级以上主要媒体 | 县市场监管局 | 直接取消 | |
77 | 《药品经营许可证》补发 | 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 | 县市场监管局 | 直接取消 | |
78 | 《药品生产许可证》补发 | 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 | 县市场监管局 | 直接取消 | |
79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证 | 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 | 县市场监管局 | 直接取消 | |
80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补证 | 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 | 县市场监管局 | 直接取消 | |
81 | 收入证明 | 住房公积金贷款、退缴、基数调整、免缴业务办理 | 职工所在单位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化分中心 | 直接取消 |
82 |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证明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 | 职工原所在单位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化分中心 | 直接取消 |
83 |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或者破产 | 住房公积金缴存、封存业务办理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化分中心 | 直接取消 |
84 | 房屋评估报告 |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 | 房地产估价机构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化分中心 | 直接取消 |
85 | 个人个税缴纳证明(既可视为在某地工作证明,也可佐证收入证明) | 在父母、配偶、子女等工作地异地购房、偿还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 | 税务部门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化分中心 | 直接取消 |
86 |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物状况表 |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化分中心 | 直接取消 |
87 | 资金监督支付协议 |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 商业银行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化分中心 | 直接取消 |
88 | 售房款储存监收证明单 |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 房管部门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化分中心 | 直接取消 |
89 | 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缓缴、降低比例的证明 |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 单位或单位工会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化分中心 | 直接取消 |
90 | 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或者收入证明 | 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业务办理 | 会计师事务所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化分中心 | 直接取消 |
91 | 户籍注销或出境定居证明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 | 公安机关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化分中心 | 直接取消 |
92 | 村居证明 | 市内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 村委会 | 县公安局 | 直接取消 |
93 | 实际居住证明 | 市内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 派出所 | 县公安局 | 直接取消 |
94 | 单位、人才市场同意落户证明 | 留学回国人员落、人才引进落户户 | 单位、人才市场 | 县公安局 | 直接取消 |
95 | 乡镇同意接收证明 | 媳妇投靠公婆 | 乡镇政府 | 县公安局 | 直接取消 |
96 | 单位证明材料 | 办理边境通行证 | 所在工作单位 | 县公安局 | 直接取消 |
97 | 剧毒化学品储存场所技术防范系统验收合格的证明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 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共同参加的验收组织 | 县公安局 | 直接取消 |
98 | 投资者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 安监部门、公安机关 | 县公安局 | 直接取消 |
99 | 投资者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保安员证核发 | 教育部门 | 县公安局 | 直接取消 |
100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外省公安机关 | 县公安局 | 直接取消 |
101 | 乡镇出具的交地情况证明 |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登记 | 镇(乡)政府 | 县社保局 | 直接取消 |
102 |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 |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请登记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县社保局 | 直接取消 |
103 | 参保人身份证和代办人身份证、关系证明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清算 | 公安机关 | 县社保局 | 直接取消 |
104 |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证明 | 失业登记 | 司法、公安机关 | 县人力社保局 | 直接取消 |
105 | 退伍军人自主择业证明 | 失业登记 | 民政部门 | 县人力社保局 | 直接取消 |
106 | 死亡证明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账户清算 | 医疗机构或公安、司法等部门 | 县人力社保局 | 直接取消 |
107 | 社保缴费证明 | 中小微企业认定 | 人力社保部门 | 县经信科技局 | 直接取消 |
108 |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会计师事务所 | 县民政局 | 个人承诺 |
109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县民政局 | 个人承诺 | ||
110 | 基金会变更登记 | 县民政局 | 个人承诺 | ||
111 | 清算报告及证明文件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举办单位、财政、税务、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 | 县民政局 | 个人承诺 |
112 | 清算报告及证明文件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举办单位、财政、税务、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 | 县民政局 | 个人承诺 |
113 | 清算报告及证明文件 | 基金会注销登记 | 举办单位、财政、税务、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 | 县民政局 | 个人承诺 |
114 | 清算报告及证明文件 | 养老机构注销 | 举办单位、财政、税务、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 | 县民政局 | 个人承诺 |
115 | 死亡证明 | 孤儿认定及基本生活费给付 | 医疗机构或公安、司法等部门 | 县民政局 | 个人承诺 |
116 | 死亡证明 |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 医疗机构或公安、司法等部门 | 县民政局 | 个人承诺 |
117 | 生育情况证明 |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 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 | 县民政局 | 个人承诺 |
118 |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如未能证明省内唯一住房的,需同时提供承诺书) | 房地产交易纳税、减免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 | 住建部门 | 县税务局 | 个人承诺 |
119 | 林木权属证明 | 林木采伐审批 | 林木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村委 | 县林业局 | 个人承诺 |
120 | 异地房改证明 | 申请住房补贴、政策性住房等 | 异地房改部门 | 县住建局 | 个人承诺 |
121 | 涉侨证明 | 再生育审批 | 涉侨部门 | 县卫计局 | 个人承诺 |
122 | 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含教学车辆购置证明) | 驾校经营许可 | 申请的驾校 | 县运管所 | 个人承诺 |
123 | 场所使用证明 |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房屋建设部门 | 县市场监管局 | 个人承诺 |
124 |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换证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 | 县市场监管局 | 个人承诺 | |
125 | 药品经营(零售)企业筹建、验收 | 个人承诺 | |||
126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 个人承诺 | |||
127 | 在港澳台相关医疗机构的在职证明或执业登记证明 |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 | 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澳门卫生局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季托下放到县市场监管局 | 个人承诺 |
128 | 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 企业从事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县文旅委 | 个人承诺 |
129 | 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 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县文旅委 | 个人承诺 |
130 | 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衢州市 > 开化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kaihuaxian/20210624/332872.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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