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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化县乡镇集镇市容环境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24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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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乡镇集镇市容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


 

 

开化县乡镇集镇市容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安全、和谐、文明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乡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经由县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建(构)筑物、道路、河道、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园林绿地、广告标志、照明、施工工地、水域、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等方面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秩序的责任和义务并服从管理,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五条  集镇建成区内的各行政村,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将本办法的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中,督促村民自觉遵守本办法。

二、建筑容貌管理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乡镇建成区各类管控规划。

       第七条 沿街道路严禁占道经营,可根据商业经营业态和商业需求,允许设立一些临时经营规范点和便民临时摊点,定点定时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条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设施,不得吊挂、晾晒和搁置有碍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物品。

       第九条  沿街、广场等范围内,禁止超出墙体设置防盗窗或防盗网,禁止沿街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设置固定的遮阳(雨)装置,必要时经审批可设置店招替代,其外伸度不得超过1.2米,下沿高度不得低于2.5米,每条街应规范设置,未经审批不得立柱,并应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条  空调压缩机(排气扇)设置整齐规范,安装牢固安全,设置高度一般应在2.5米以上,确实达不到标准实行落地安装的应安装美化防护罩且不影响行人通行和安全,空调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下水道,禁止随意排放。

       第十一条  胡同里巷、楼群角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街道两侧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一般采用绿篱、花坛、草坪或透景、半透景围墙、栅栏,其高度不超过1.5米。

       第十二条  不得有违反城乡规划、影响市容的违法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外形结构和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行道树、电杆、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

三、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城镇环境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计,不得阻扰施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迁移和封闭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七条  街道、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环境卫生设施齐全,垃圾及时清扫、收集、分类处置、运输。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道德,不得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不得从楼上向地面、车内向车外抛弃各种废弃物;严禁将渣土、粪便、污水等倾倒于道路、下水道及河道;严禁将固体废弃物或危险废弃物排入下水道和公共厕所管道。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其他各类公共场地从事禽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以及摆设烧烤、快餐、排档、小百货等影响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不得在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道路两旁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杂物以及修剪的树枝、花草等应及时清理并保持环境整洁。

       第二十一条  鼓励主要街道两侧的单位和商户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认真履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职责。

       第二十二条  沿街从事饮食业的门店及饮食摊点,应自行设置专用密闭垃圾贮存容器,容器不得占道摆放;应安装油烟净化处理设施,禁止油烟直接排放,影响市容观瞻和卫生;餐饮项目的生产污水禁止直接排放,须经处理达到纳管标准由市政许可后方可排入污水管网。

       第二十三条  道路、公共场所、单位庭院及居民小区应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备足够的环境卫生设施(垃圾箱、桶),并保持设施的完好、清洁,垃圾不得落地。

       第二十四条  公共厕所应合理布局,保持地面、蹲位、门窗、四壁及顶面的整洁卫生,沟槽、管眼应畅通,不得有蜘蛛网、蝇蛆、尿碱、异味。

       第二十五条  禽类和犬类管理可参照中心城区执行,不得散养,必须实行圈养(圈养面积不超过12㎡)。严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禁止饲养猪、牛、羊等大型家畜。

       第二十六条  沿街店铺、居民区及住宅小区内产生的建筑、装饰、装潢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

       乡镇应当做好集镇建成区范围内的业态规划,严格控制该区域的车辆清洗、维修及建筑材料等业态布置。

       第二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维修的场所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相应规模的室内或带有围墙、院落的经营场地,有硬化的清洗场地;2、设有污水沉淀池、有完善的上下水设施,并设有防外溢的排水沟;3、取水和用水应符合节水及环保要求,严禁从公共厕所和消防栓等公共设施的供水管道取水从事车辆清洗业务;4、清洗、维修场所产生的油污、淤泥及其它污物,不得随意排放、堆放和倾倒。

       第二十八条  不得占用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从事机动车辆维修、清洗等经营性业务。

       第二十九条  路灯和夜景灯饰应保持完好无损、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严防对周围居民产生光污染,严禁破坏城市照明设施;严禁任何个人和单位私自拉线、接线,更不得随意破坏、损坏各种线路,确保建筑容貌整洁有序及通信电路畅通。

       第三十条  沿街店铺、居民区及住宅小区公共道路和绿化带上不得擅自搭建水池、洗衣台和灶台等建筑物构筑物。

四、集镇秩序管理

       第三十一条  道路保持平坦、完好、畅通。路面按照无障碍设施要求规范设置,路面硬化、无积水,沿街店铺无跨门经营,无突出街面经营。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应及时修复。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占用集镇道路,不得实施挖掘、超限运输等行为损害集镇道路。

       第三十三条  道路排水、排污管道应保持畅通,不得裸露于地面,污水、污物不得露天排放或外溢。

       第三十四条  路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齐备完好。窨井盖被盗或损坏,应及时修复。

       第三十五条  人行道停车管理可参照中心城区执行。车辆停放场(点)规划布局合理,机动车必须停放在停车泊位内,做到整齐、有序,严禁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非机动车必须按指定的地点停放整齐,不准乱停乱放,影响集镇容貌和通行。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第三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隔离墩、道路交通标志标牌等城市交通设施,应规范设置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各乡镇联系地名办对集镇道路进行命名,并设置路名牌。

       第三十七条  在道路行驶的车辆,必须保证车况良好,保持车容整洁美观,车辆轮胎不得带泥进入集镇道路,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抛撒杂物。运载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密封措施,不得沿途抛洒滴漏。 

五、公共设施及园林绿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通道、交通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及树木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公交车站(台)站牌、邮箱、书报亭、画廊、张贴栏、宣传栏(窗)等设施要及时清洗维护保持完好,确保无乱披乱挂、无破损、无脱漆、无锈蚀、无污垢。

       第四十条  所有商户、居民等纳管用户要自觉保护好雨水污水处理设施,不得擅自私接、乱接管网,做到雨污分流,严禁污水直排,必须先进行预处理再纳入管网。各类园林、小区等绿化设施保持完好、清洁和整齐,渠道内水体清澈,无杂物漂浮。

       六、广告标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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