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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开化县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1-06-24 开化县 收藏
朗读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开化县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



开化县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开化县城区实施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批复》(衢政发〔2018〕30号)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化县境内生活、工作人员所拥有的来源合法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均可登记上牌。未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城区道路行驶。

       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的特种自行车,主要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自行车。国家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符合新的标准。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分正式号牌和临时通行号牌。正式号牌适用于已列入省级有关部门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目录的车辆;临时通行号牌有效期为五年,适用于集中登记上牌之前已购买的未列入省级有关部门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目录的车辆。

       第五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属单位的,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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