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站(点)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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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全面加强宁波前湾新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根据《浙江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指南(试行)》的规定,现开展2023年度“省、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站(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省、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注意事项
(一)申报对象
宁波前湾新区辖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园等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较好的园区、特色小镇以及产业集聚区(以下统称“园区”)。
(二)基本条件
1.申报省、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政府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将其纳入重要工作议程和考核事项,设有专项工作经费。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推动制定、实施本地区商业秘密保护战略并设有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机构。
(3)建立有各部门协作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和突发事件的信息监测与预警机制。
(4)辖区内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培育或创建数量位居省内同类城市(区)前列。
(5)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专业服务机构的规范和管理,推动商业秘密保护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6)每年由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向当地政府提交社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认知度调查报告。
(7)辖区园区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持续推进省级地方标准的贯彻落实。
(8)商业秘密保护战略实施工作卓有成效,拥有较为突出的地方特点和示范效应。
2.申报省、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园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工作基础扎实。建设对象所在地政府重视程度高,以政府(或管委会)名义出台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文件、规划等支持政策,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提升为政府行为。建设对象内新兴产业、高新技术、技术研发、创新型企业集聚度高,园区内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比例达50%以上,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达2家(含)以上或者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达4家(含)以上。
(2)组织架构完整。建设对象应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在内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中心(平台),配备具有商业秘密保护经验的大专以上学历专(兼)职人员2名以上,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咨询解答、规范指导、宣传培训、协助维权等服务,配合当地市场
监管等部门开展企业商业秘密相关的服务指导、纠纷调解与案件查处等工作。
(3)工作保障到位。建设对象具有一定面积、建设规范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场所,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的业务交流、考察、宣传培训、企业维权等工作经费有保障。
(4)机制建设完善。建设对象商业秘密保护运行机制、工作流程设置科学,协助维权机制健全。
(5)运行措施落地。建设对象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推进有序,聚集、整合商业秘密保护服务资源,建立保障专业机构或专家为园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机制。每年组织企业宣贯省级地方标准等商业秘密保护培训不少于3次,园区内企业受训率达50%以上,每年开展调研、指导等服务不少于10次。
(6)部门协作密切。建设对象与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会商等协同保护长效机制顺畅,积极协助行政、司法等部门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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