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宁波杭州湾新区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朗读

各局(办)、庵东镇,各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新区发展模式创新,着力培育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现就2011年新区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扶大扶强扶优,培育壮大新兴优势产业
  (一)鼓励企业上规模。对当年在新区实现工业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当年实现工业销售收入超过25亿元、10亿元、5 亿元、1亿元,销售增幅分别在20%、30%、40%、50%以上且上年销售为正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扶持企业做强做优。对当年在新区实现工业销售收入超过25亿元、10亿元、5 亿元、1亿元,且销售增幅在20%、30%、40%、50%以上的企业,当年实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均比上年递增20%以上部分,分别按照区财政留成部分45%、40%、35%、30%的额度奖励企业。已签订效益提升工程目标考核责任状的企业,仍按原政策执行。对当年实缴税费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且土地亩均税费贡献额10万元(含)-15万元、15万元(含)-20万元及20万元(含)以上,分别按其实缴城镇土地使用税30%、40%、50%的额度给予奖励。
  (三)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制定新材料、新能源新光源、新装备、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和医疗器械等新兴产业鼓励发展指导目录(见附件1),并设立1000万元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着力引导扶持企业发展新兴产业项目。对列入新兴产业鼓励发展指导目录、实际设备(技术)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单体设备不小于5万元)的新实施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其实际设备(技术)额1000万元(含)-3000万元和3000万元(含)以上,分别给予3%、4%分档累进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列入宁波市级以上产业扶持资金专项的项目按要求给予配套。
  (四)实施兼并重组和上市。鼓励企业联合投资新项目、开发新产品,鼓励企业间强强联合,实现行业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努力做大做强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引导和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具体扶持政策见附件2)
  (五)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对当年引进新设立在新区的各类总部(不包括房地产业),按其当年地方贡献额50%给予奖励,次年起当年上缴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对其地方贡献额比上年增长15%(含)—25%及25%(含)以上部分,分别给予50%、75%分档累进奖励。鼓励新区企业实施“回归工程”,对在宁波大市外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纳税主体的各类集团公司,回迁注册到新区的,也按其当年地方贡献额50%给予奖励。 
  二、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促进企业投产见效
  (六)积极推进项目开工建设。新区成立工业项目推进协调领导小组,建立项目综合协调推进机制,加快落户项目建设进度。对征用土地投资项目按照投资协议书约定的建设期限竣工投产、且完成建筑面积90%的企业,按其建设期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0%的额度给予奖励;提前三个月竣工投产的,按其建设期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0%的额度给予奖励。
  (七)鼓励项目早投产达产。对按照投资协议书约定期限提前竣工投产的企业,在其提前投产期内生产所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30%的额度给予奖励;对按投资协议约定期限按期投产,从投产起第二年就达产的企业,按当年所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25%的额度,奖励给企业。
  三、培育扶持创新主体,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八)培育发展科技型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执行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政策;对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按其实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给予补助;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宁波市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九)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为区级、宁波市级、省级、国家级的企业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行业检测中心,最高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100万元奖励(同一研发机构的资助实行就高补差)。 
  (十)鼓励企业承担科技项目。安排100万元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对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且未获得经费资助的,每项给予5万元补助;对列入宁波市级及以上有经费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围绕新区产业升级的关键共性技术展开攻关,根据技术水平和研发投入,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宁波级、省级、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按要求实行配套奖励。
  (十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执行企业研发费50%加计抵扣政策,并安排1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对税务部门核实当年研发费实际发生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再给予1%的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和宁波市科技型企业减半执行),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十二)鼓励企业创造发明和参与标准制定。安排100万元资金,对当年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分别每件奖励3万元、0.2万元、0.1万元;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每完成一个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励。
  (十三)鼓励企业积极创牌。对当年新认定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省名牌、著名商标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宁波市级名牌、知名商标奖励5万元。
  四、积极构建公共服务平台,营造经济发展良好环境
  (十四)加快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新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今年上半年建成投入运营,鼓励企业进入中心实施项目孵化。加快建成纤维新材料研发中心、污泥处理研发中心等一批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对经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市场化运作、服务企业超过5家的技术创新平台,按照研发设备、仪器、软件投入的2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五)加强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确保今年7月投入运营,实施项目审批“一站式”全程服务。重视各类行业协会建设,对发挥行业自律、功能作用明显的,给予工作经费适当补助。鼓励培育建设各类行业检测中心、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工业产品设计中心,推动漂印染后整理中心、中水回用处理中心等建设。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这类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创建经费补助和奖励。
  (十六)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设立1000万元企业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完善引才综合服务平台。对落户新区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经新区人事部门审核,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安排100万元经费,鼓励开展校企合作、劳务基地建设;安排100万元经费,组织开展各类企业管理、技术等培训,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对企业引进的外来高级职称人才、高级管理人员、特殊技术人员,在新区工作两年以上的,个人年收入超过20万元以上部分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给予50%的补助。根据新区人才发展要求,制定“人才特区”专项政策。
  (十七)支持企业拓展融资空间。新区设立注册资本总额为2亿元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今年安排5000万元资金支持新区发展新兴产业。对引进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实施“一事一议”,专项给予奖励;积极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对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自成立之日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补助;支持担保公司发展,对在新区注册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为符合产业导向的中小工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金额的,按年日均担保余额给予1%的奖励,最高额度150万元。  
  五、大力拓展国内外市场,推动贸易持续增长
  (十八)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对年自营进出口额在2亿美元、1 亿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在25%、30%、35%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出口加工区内的外贸物流企业,年自营进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在20%、30%、40%以上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6万元。
  (十九)支持建立外贸营销渠道。鼓励引进国家级商会、协会,举办各类中外经济合作洽谈会。对自主品牌企业到境外设立专卖点、直销点等方式开拓营销网点,给予10万元补助;对联合建立境外营销网络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企业当年成功收购有国际知名度的品牌并开展自营出口的,给予20万元奖励;安排2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企业拓展新兴市场的各类参展补助;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区内重点行业反倾销应诉相关费用的补助。
  (二十)鼓励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外贸企业自营进出口总额前两年平均增长20%以上,对加工贸易进口和一般贸易进口额比上年增长20%以上部分每1美元奖励0.02元;对新获得商务部、省、市级“出口名牌”称号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十一)鼓励企业境外注册商标。出口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按照逐国(地区)注册的,并且当年产品出口该国的,每件商标奖励5000元;按照马德里协定注册手续办理多国(地区)注册并一次性超过5个国家(地区)的,每件商标奖励1万元。
(二十二)实施出口企业扶持政策。对当年自营出口100万美元(含)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本地产品,执行减征25%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对出口产品信用保险给予50%的保费补助,其中宁波市级以上出口名牌企业再增加10%补助。
  六、发展节能低碳经济,助推经济转型升级
  (二十三)推动现有产业转型升级。新区将对区域环境承载重、节能减排压力大的产业,重点包括电镀、漂印染及化纤企业,制定专项转型提升工作方案,出台针对性的政策。严格依法依规打击、淘汰落后产能,实施部分企业关停;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建立退出补偿、转产改造、腾龙换业等机制,通过3年左右时间,逐步达到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现有产业全面转型提升的目标。
  (二十四)鼓励企业实施节能技改。以减少碳用量为标准,对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投资额20万元以上,年节能量超过100吨标煤或节水量超过4万吨以上的节能节水改造项目,按项目的节能量和节水量给予奖励。每节约1吨标煤奖励300元,每节水1000吨奖励40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且节能项目奖励不超过投资额的25%,节水项目奖励不超过投资额的15%,奖励的企业应通过清洁生产审核。
  (二十五)积极创建清洁生产、绿色企业。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推广具有示范效应的清洁生产项目和先进的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对当年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每家补助5万元;对经省、宁波认定的绿色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3万元。
  (二十六)加强节能宣传和考核。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节能降耗工作的政策宣传、新产品推广、业务培训。组织企业参加宁波能博会等各种节能产品展览会,对企业参展摊位费实行全额补助;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效率评价和电平衡测试工作,费用实行全额补助。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重点用能企业考核,制定年度节能降耗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与区内年耗能1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签订责任状,并进行考核奖励。(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3)
  七、表彰转型升级先进典型,营造创新发展氛围
  (二十七)开展年度工业企业风云榜评选活动。评选“纳税二十强企业”、“工业经济年度杰出人物”,并设立“项目建设进度特别奖”、“成长之星特别奖”、“亩均效益特别奖”、“自主创新特别奖”、“品牌价值特别奖”、“和谐发展特别奖”等科学发展专项奖。(具体评选办法见附件4)
  八、附则
  (二十八)企业纳税主体必须在新区注册。
  (二十九)企业当年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额度最高不超过当年对区财政的贡献,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不再享受同类政策。
  (三十)同一项目获国家、省、市扶持,需地方配套的,已经享受区财政扶持资金的,全部视作配套资金。
  (三十一)企业当年发生偷、骗税等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或其它严重违法行为的,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的,未开展和谐企业创建工作的,未完成节能减排刚性任务的,取消本政策享受资格。
  (三十二)本政策解释由新区经济发展和行政审批局、财政税务局负责,政策兑现由经济发展和行政审批局、财政税务局及其它相关部门会审后,报新区管委会确定。满足条件的企业于次年一季度前提出申请,次年二季度内完成政策兑现。
  (三十三)本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甬新管发2011-12附件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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