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局(办),各企业:
《宁波杭州湾新区经济扶持资金兑现和项目保证金返还操作办法》已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经济扶持资金兑现和项目保证金返还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扶持资金兑现和项目保证金返还工作,加强经济扶持资金管理,根据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操作办法所称经济扶持资金是指按照新区与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所约定的奖励资金,按照新区制定的各类招商政策、产业政策应兑现的经济扶持资金,上级部门补助的经济扶持资金;项目保证金是指按照新区与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所约定的,符合规定条件可返还的项目保证金。
第三条 兑现流程
(一)企业申请。企业申请投资协议和招商政策兑现及项目保证金返还的,应先填报《宁波杭州湾新区经济扶持资金兑现和项目保证金返还审批表》(详见附表一),并按照要求将投资协议、开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纳税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提交项目(业务)主管部门。企业申请产业政策兑现的,应向项目(业务)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经济扶持资金和项目保证金是否符合兑现、返还条件,审核方式包括书面审理、实地勘查、调查了解等多种方式。
1.投资协议约定的奖励资金、项目保证金,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协议履约情况,并对其提供材料的齐全性和真实性进行核实;
2.招商政策兑现资金,分别由各招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是否符合兑现条件,并对其提供材料的齐全性和真实性进行核实;
3.产业政策兑现资金、上级部门补助的经济扶持资金,由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是否符合兑现条件,并对其提供材料的齐全性和真实性进行核实。
其中需要核实相关财务数据的,由财税局共同参与。
(三)项目(业务)分管主任审批
1.各类投资协议和招商政策的兑现和项目保证金的返还由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主任审批。
2.产业政策兑现、上级部门补助资金由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草拟资金拨付联合发文文件,报分管主任审签。
(四)资金拨付审批
1.投资协议约定的奖励资金、项目保证金、招商政策的兑现,由财税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重点审核有关财务数据,审核后报财政分管副主任审批,对于投资协议约定项目总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奖励资金、项目保证金和招商政策兑现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的,还需报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
2.产业政策兑现资金、上级部门补助的经济扶持资金,由财税局对联合发文文件复核后报财政分管副主任签发,兑现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的,还需报管委会主要领导签发。
(五)资金拨付办理
经管委会领导审批后,由财税局负责通知相关单位,并办理经济扶持资金和项目保证金拨付手续。
(六)企业申请不符合资金兑现、项目保证金返还条件的处理程序
1.企业报送的资料不全的,由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通知企业补充材料;
2.企业不符合兑现或返还条件的,由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退回企业申请,并做好解释工作;
3.对于因客观因素或非企业原因造成延期开竣工、项目内容变化等不符合扶持资金兑现或保证金返还条件情况的,由企业提出,项目(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税局共同研究,填写《宁波杭州湾新区经济扶持资金兑现和项目保证金返还特殊问题处理审批表》(详见附表二)报经管委会项目分管主任、管委会领导审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经济扶持资金和项目保证金计划
(一)对未列入年初预算的项目,需按《宁波杭州湾新区财政预算追加管理办法》(甬新办发〔2011〕12号)规定的追加程序进行审批,未经追加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二)根据《宁波杭州湾新区财政资金使用办法》(甬新办发〔2011〕35号)的规定,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按项目向财税局报送下两个月度的经济扶持资金和项目保证金月度用款计划(详见附表三),未报送的,原则上不予支出。
第五条 相关概念及证明材料
(一)对兑现工作中涉及的有关概念明确如下:
1.“开工”指企业在投资协议约定时间内取得全部生产性用房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且施工队伍入场开始施工;
2.“竣工”指企业在投资协议约定时间内生产性用房全部竣工;
3.“投产”指企业在投资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所有生产性车间以及相应的辅助设施,按设计要求全部建成,经负荷试运转证明具备生产设计规定的合格产品条件,并经验收鉴定,移交生产的项目;
4.“达产”指企业在投资协议约定时间内工业计税销售额和亩均税费达到协议承诺额。
若投资协议中对“开工”、“竣工”、“投产”、“达产”等事项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二)需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
1.开工证明材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规划总平面图或规则建设国土局出具的相关证明件;
2.竣工证明材料:经建设部门备案的房屋竣工报告;
3.投产证明材料: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投产证明意见;
4.达产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计税销售和纳税证明。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条 本办法由投资合作局、经济发展与行政审批局、财政税务局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 1.宁波杭州湾新区经济扶持资金兑现和项目保证金返还审批表
2.宁波杭州湾新区经济扶持资金兑现和项目保证金返还特殊问题处理审批
3.宁波杭州湾新区经济扶持资金和项目保证金月度用款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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