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试行)

朗读

各局(办)、庵东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促进宁波杭州湾新区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引导区域合作发展,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城市服务能级,增强新区辐射带动力和综合竞争力,结合新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部企业的界定

  本意见所称的总部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在新区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新区办理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且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主要包括综合型总部和职能型总部:

  (一)综合型总部。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智能的大型企业。

  (二)职能型总部。包括:1.制造业总部,重点支持符合新区制造业发展方向,支柱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总部企业;2.高端服务业总部,重点支持符合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的设计研发、现代物流、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等总部企业;3.商贸服务业总部,重点支持符合新区发展方向的大型商贸总部企业。

  二、政策支持

  (一)加大新引进项目政策支持

  1.特色总部基地项目实施“一事一议”。进一步加快总部基地的引进和开发,促进总部企业的集聚发展,对新引进的中小企业总部基地、商贸企业总部基地、职能型总部基地以及其他特色企业总部基地给予“一事一议”专项政策。

  2.重大总部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对重点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跨国公司、中央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总部、地区性总部以及符合新区重点发展方向的综合型总部和职能型总部给予“一企一策”专项政策(享受“一企一策”专项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区级其他奖励政策)。

  3.加快一般性总部项目的引进。

  (1)新落户总部给予开办费补助。对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实到注册资本在2000万(含)至1亿元的、1亿元(含)至5亿元、5亿元以上的,在资金到位后,分别给予50万、100万和300万的一次性开办费补助。

  (2)新引进项目给予办公用房补贴。对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购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7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于开业之日起3年内分期补助完毕;租赁办公用房的,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按实际租赁价格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2元/天的补助,其中实缴资本规模低于1亿元的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1亿(含)至5亿元的,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高于5亿元(含)的,补助面积不超过2500平方米。该项补助在项目进场后次年予以补贴,享受补助政策的总部企业应承诺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5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不转让或转租,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其已领取的补助应予退还。 

  (3)新引进项目给予贡献奖励。新引进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在新区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前2年给予80%的奖励,后3年给予50%的奖励。

  (二)加快现有总部企业培育

  4.现有企业实施增量奖励。对本地现有总部企业,当年度对新区的实缴税收(指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为正增长的,按当年度地方贡献增量的5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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