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质量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局(办)、庵东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宁波杭州湾新区质量奖评审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5年9月25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质量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规范宁波杭州湾新区(以下简称新区)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推动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4〕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质量奖(以下简称新区质量奖)是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在质量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授予在新区区域内从事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新区质量奖每2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企业(组织)数量不超过2家。已获新区质量奖的企业(组织),不再参与同一奖项的申请或评审。

  第四条 新区质量奖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在企业(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有关主管部门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五条 新区质量奖的评审采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新区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组织),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新区质量奖。

  第七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在新区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3年及以上;

  (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先进,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品牌创建及质量工作成绩显著,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 

  (三)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度居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先进水平;

  (四)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荣誉;

  (五)近三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无因企业(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有效投诉;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告。由质量监督部门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等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

  (二)企业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根据申报通告或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表、自我评价、证实性材料报送质量监督部门。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资格审查。质量监督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企业(组织)的基本条件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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