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朗读

各局(办),庵东镇人民政府: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遵照执行。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8月20日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和推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5〕2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力争到 2017年,在新区范围内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新区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积极探索创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根据实际需要,实施购买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健全的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推动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但要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安排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相互衔接协调的规范约束机制。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相应调整财政支持方式和编制管理办法,防止出现一边设机构养人办事,一边花钱购买服务的“两头占”现象。

  (三)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突出公益性和公共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领域和项目。对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管理和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研究制订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种类、性质、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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