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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国家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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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科:

为进一步加强对废旧物资行业的日常增值税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废旧物资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浙国税流[2005]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浙国税流[2004]6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特别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在收购废旧物资时索取发票或开具收购发票的管理和监控,及时将《通知》精神和要求向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贯彻实施,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及时做好对现有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收购发票库存的清理工作,对不符合版别的收购发票进行收缴,实行限额开具百元版制度。

三、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经常性监督和实地核查制度,要落实专人负责,经常性不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的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进行实地检查,重点对索取发票情况、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开具、使用情况、废旧物资的出入库情况、资金的往来情况、电子计量的记录情况等进行核对、查验,同时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归档。其他相关业务科、局要切实按照其自身职能履行职责,形成多层次多环节共同管理监督网络。

四、对在日常管理或实地检查中发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索取发票或开具收购发票,以及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要求的,及时向县局汇报,并取消其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

 

二OO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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