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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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审计局
关于印发《海盐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细化标准》等相关制度的通知
本局各科室、审计中心:
为切实规范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公正执法,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08〕96号)的文件要求,制定了《海盐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及相关制度,并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自
附件:⒈海盐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⒉海盐县审计局规范自由裁量权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⒊海盐县审计局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⒋海盐县审计局行政执法职能分离制度。
二○○八年十
附件一:
海盐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自由裁量情形 | 裁量幅度 |
1 | 概算外投资或建设单位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及设备购置标准的。 |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六条。 | 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 | 概算外投资或建设单位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情节轻微 ,超出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5%以下的; | 处以投资额1%以下罚款。 |
概算外投资或建设单位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情节一般 ,超出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5%以上10%以下的; | 处以投资额1%以上2%以下罚款。 | ||||
概算外投资或建设单位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情节较重 ,超出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10%以上15%以下的; | 处以投资额2%以上3%以下罚款。 | ||||
概算外投资或建设单位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情节严重,超出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15%以上20%以下的; | 处以投资额3%以上4%以下罚款。 | ||||
概算外投资或建设单位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情节特别严重 ,超出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20%以上的。 | 处以投资额4%以上5%以下罚款。 | ||||
2 | 建设单位未经批准而擅自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 |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八条。 |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批准文件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否则,应停止建设,并处以超投资部分5%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未经批准而擅自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情节轻微 ,超出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5%以下的; | 处以超投资部分1%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未经批准而擅自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情节一般 ,超出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5%以上10%以下的; | 处以超投资部分1%以上2%以下的罚款。 | ||||
建设单位未经批准而擅自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情节较重 ,超出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10%以上15%以下的; | 处以超投资部分2%以上3%以下的罚款。 | ||||
建设单位未经批准而擅自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情节严重,超出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15%以上20%以下的; | 处以超投资部分3%以上4%以下的罚款。 | ||||
建设单位未经批准而擅自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情节特别严重 ,超出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20%以上的。 | 处以超投资部分4%以上5%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自由裁量情形 | 裁量幅度 |
3 | 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造成概算投资增加的。 |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八条。 | 对设计单位处以该部分设计费5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情节轻微 ,超出批准概算5%以下的; | 对设计单位处以该部分设计费10%以下罚款; |
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情节一般 ,超出批准概算5%以上10%以下的; | 对设计单位处以该部分设计费10%以上20%以下罚款; | ||||
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情节较重 ,超出批准概算10%以上15%以下的; | 对设计单位处以该部分设计费20%以上30%以下罚款; | ||||
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情节严重,超出批准概算15%以上20%以下的; | 对设计单位处以该部分设计费30%以上40%以下罚款; | ||||
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情节特别严重 ,超出批准概算20%以上的。 | 对设计单位处以该部分设计费40%以上50%以下罚款。 | ||||
4 |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 | 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占工程造价的5%以上10%以下的; | 对施工单位处以违纪金额5%以下的罚款外; |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占工程造价的10%以上20%以下的; | 对施工单位处以违纪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比较严重的。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占工程造价的20%以上25%以下的; | 对施工单位处以违纪金额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占工程造价的25%以上30%以下的; | 对施工单位处以违纪金额15%以上17.50%以下的罚款; | ||||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占工程造价的30%以上的; | 对施工单位处以违纪金额17.5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自由裁量情形 | 裁量幅度 |
5 | 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应督促补计、补缴,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应予以收缴,并按国家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应督促补计、补缴,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情节轻微,未缴税款占应计、应缴各种税费金额在20%以下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
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应督促补计、补缴,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情节一般,未缴税款占应计、应缴各种税费金额在20%以上30%以下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
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应督促补计、补缴,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情节较严重,未缴税款占应计、应缴各种税费金额在30%以上40%以下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应督促补计、补缴,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情节严重,未缴税款占应计、应缴各种税费金额在40%以上50%以下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 ||||
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应督促补计、补缴,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情节特别严重,未缴税款占应计、应缴各种税费金额在50%以上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6 |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的;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的。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自由裁量情形 | 裁量幅度 |
7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财务收支的,有违法所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的财务收支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微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的财务收支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情节一般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的财务收支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较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的财务收支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的财务收支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情节特别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8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财务收支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财务收支的行为,金额在10万元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财务收支的行为,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财务收支的行为,金额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财务收支的行为,金额在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财务收支的行为,金额在40万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自由裁量情形 | 裁量幅度 | |
9 | 企业和个人有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 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和个人有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行为,情节一般,社会负面影响一般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和个人有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行为,情节严重,社会负面影响大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企业和个人有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社会负面影响巨大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企业和个人有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 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和个人有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行为,情节一般,社会负面影响一般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和个人有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行为,情节严重,社会负面影响大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企业和个人有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社会负面影响巨大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自由裁量情形 | 裁量幅度 |
11 | 企业和个人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 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和个人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情节一般,社会负面影响一般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和个人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情节严重,社会负面影响大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企业和个人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社会负面影响巨大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 | 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3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 企业和个人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情节一般,社会负面影响一般的; | 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和个人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情节严重,社会负面影响大的; | 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企业和个人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社会负面影响巨大的; | 处被骗取有关资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自由裁量情形 | 裁量幅度 |
13 | 企业和个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3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 企业和个人有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情节一般,社会负面影响一般的; | 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和个人有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情节严重,社会负面影响大的; | 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企业和个人有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社会负面影响巨大的; | 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 | 企业和个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3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 企业和个人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情节一般,社会负面影响一般的; | 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和个人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情节严重,社会负面影响大的; | 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企业和个人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情节特别严重,社会负面影响巨大的; | 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自由裁量情形 | 裁量幅度 |
15 | 企业和个人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3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 企业和个人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情节一般,社会负面影响一般的; | 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下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和个人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情节严重,社会负面影响大的; | 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5%以下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企业和个人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社会负面影响巨大的; | 处被骗取有关资金25%以上50%以下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 |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5万元以下的; |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20万元以上的; | 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自由裁量情形 | 裁量幅度 |
17 | 单位和个人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5万元以下的; |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20万元以上的; | 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8 | 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5万元以下的; |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20万元以上的; | 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自由裁量情形 | 裁量幅度 |
19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5万元以下的; | 对单位处5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20万元以上的; | 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0 | 单位和个人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5万元以下的;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10万元以上的; | 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自由裁量情形 | 裁量幅度 |
21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 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2 | 其他违反有关专业法规定的财政财务违法行为 | 专业法有关条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 | 按专业法有关条款规定作出审计处罚 |
附件二:
海盐县审计局
规范自由裁量权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盐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提高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质量,确保审计“客观、公正”处理各类行政处罚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海盐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项目结束后,根据《海盐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的规定,认为适用行政处罚条款的违法情形,决定给予处罚的,应当提交局审计业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项目审计组、法规科组成。应严格负责审核有关行政处罚项目的条款,审计业务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审计组组织执行。
第四条 审计业务会议集体讨论过程应做好登记、详细记录在案,以备核查。
第五条 在处理审计项目集体讨论过程中,如遇与审计项目处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不参与讨论。
第六条 本制度由海盐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
海盐县审计局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监督审计执法行为,保障审计执法客观公正,提高审计执法水平,促进审计人员依法行政,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负责审计项目的分管局领导、科室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及其审计人员(以下称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客观公正、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四条 局成立审计项目质量检查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成员为其他局领导和各业务科、法规科、办公室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科。领导小组负责对执法过错责任的评估和追究。
第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
(一)审计事项的主要事实不清或定性错误的;
(二)审计评价错误的;
(三)未执行或违法执行法定程序,并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四)收集的审计证明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明显影响审计定性造成处理、处罚错误或失当的;
(五)有意隐瞒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或者在审计中应该发现的重大问题,由于失职而未发现的;
(六)超越或者滥用审计职责、权限的;
(七)徇私枉法,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尚未构成犯罪的;
(八)其他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 执法过错责任按下列原则划分责任:
(一)因承办人的个人原因导致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以上的,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二)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上级领导批准或者会议研究决定的,由批准或主持会议的领导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三)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导致批准或会议研究决定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第七条 领导小组发现审计人员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或根据下列情况,应当启动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附有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
(四)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提出的建议;
(五)政府法制部门、政府督察机构、行政监察机关等提出的建议;
(六)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结果;
(七)局长向领导小组提出的建议。
第八条 领导小组应当根据掌握的执法过错线索,及时组织有关科室对过错事实进行调查。参加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九条 调查人员应当在领导小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工作。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科室,并询问其对调查事实有无异议。
第十条 调查人员应当制作审计执法过错案件调查报告,并送法规科审核。审计执法过错案件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执法过错的事实;
(二)案件定性的分析;
(三)过错责任的划分;
(四)有关过错行为的证据材料;
(五)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处室的意见;
(六)调查人签字、盖章及报告时间。
第十一条 法规科应从以下方面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
(一)执法过错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性质认定是否准确;
(四)责任划分是否明确。
第十二条 法规科在审核调查报告时,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时,应当责令原调查人员补充调查。
第十三条 调查报告经法规科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理,并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审计执法过错行为应当责令撤销、变更或限期重新作出,或者提请有权机关予以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
(二)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有过错的被调查人,作出追究责任的决定,并根据本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追究责任的方式;
(三)对没有过错的被调查人,作出无过错定性,并作出不予追究责任的决定;
(四)对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作出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
(五)对执法过错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责任不明确的,作出重新调查的决定。
第十四条 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包括以下处理方式:
(一)责令改正错误;
(二)告诫、批评教育;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停职培训、转岗;
(六)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除上述方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非人为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过错的;
(三)情节轻微、主动纠正且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四)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处室工作,减轻损害后果、挽回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追究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
(一)徇私枉法,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或实体严重违法,并被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变更、撤销的;
(三)三年内过错行为累计达两次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两次以上,但过错行为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四)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五)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对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调查、追究的。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作出追究责任的决定后,应当制作《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送达过错责任人,并告知复查申请权。
第十八条 被追究责任的过错责任人对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申请复查。
领导小组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报告,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复查期间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应当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维持原追究责任的决定;
(二)原调查报告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追究责任的方式;
(三)原调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终止原追究责任的决定。
第二十条 过错责任人员是中共党员且违反党纪的,由党组织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当作为审计机关对审计人员考核、定级、晋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者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处室,当年不得被评选为先进集体。
第二十四条 执法过错行为处理后,承办科室应及时立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 承办过错责任追究事项的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十六条 承办过错责任追究事项的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或挟嫌报复陷害被调查人、受追究责任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
海盐县审计局
行政执法职能分离制度
为进一步加大审计执法力度,统一审计执法尺度,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加强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提升社会公众对审计的认同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审计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将审计项目下达到各职能科室。
第二条 各职能科室根据计划组成审计组,搞好审计调查,制定和调整审计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发出审计通知书,现场实施审计,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将已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及业务档案交给法规科审理。同时由审计组长或主审人员做好审计结果执行情况的检查落实工作,并取得相关材料。
第三条 法规科按照法律法规对业务档案及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
第四条 由分管副局长会同业务科室和法规科讨论研究后,报审计业务会议讨论。经讨论决定后由审计组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书,或者提出审计建议。
第五条 在执行罚款过程中,作出罚款决定的《审计决定书》抄送财政部门,接受同级财政的监督。收缴罚款,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收据,由被审计单位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罚缴分管制度。
第六条 本制度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